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科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妍伶
訴訟
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周欣儒律師
被 告 袁愛媜
TEA PIERRE KUYITTER (法國籍)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智易字第1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附件)。
二、被告則以:本件被告二人並無使用原告商標的主觀
意圖,並
未有侵害原告之商標權等語,而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
按審理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刑事訴訟法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袁愛媜、TEA PIERRE KUYITTER 被訴違反商標法
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智易字第14號刑事判決為無
罪之判決,是依
上揭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
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