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元橙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張裕祥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邱敏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0號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
正本,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第一行事實及理由欄三內原記載「
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判決如有類此情形,亦得
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後段
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既
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則
參酌前揭解釋意旨,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有類此情形,亦得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