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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附民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元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玫萱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張裕祥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邱敏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三頁第一行事實及理由欄三內原記載「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6月」。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刑事判決如有類此情形,亦得參照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後段用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既準用刑事訴訟之規定,則參酌前揭解釋意旨,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有類此情形,亦得參照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逕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