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莊國■蛂@住金門縣○○鎮○○路○○號
被 告 昶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睿睿
上列被告因蕭楓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桃交簡字第903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本件被告昶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受僱人蕭楓霖被訴過
失傷害案件,因蕭楓霖與本件原告莊國■蛂A經調解成立,原
告於民國110 年10月19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刑事
告訴,經本院
以110 年度交易字第545 號判決
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又原
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