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林周彬
毛素勤
訴訟
代理人 楊國弘
律師
被 告 楊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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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洋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劉育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82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