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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林周彬       毛素勤 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律師 被  告  楊智翔       松元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洋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劉育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82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