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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 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桃簡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緯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乾 被   告 鄭智豪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0 年度桃簡字第119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