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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18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扣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樸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繼立 送達代收人 張麗芳 代 理 人 蔡立偉       林良財律師       李欣怡律師 被   告 楊信傑       陳文祥(原名陳金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59 號),聲請發 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信傑、陳文祥涉犯竊盜案件,經扣押 之H 鋼材為聲請人即樸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而該扣押 物為聲請人作為興建廠房所用,爰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 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 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 ,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信傑、陳文祥涉嫌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至 桃園市○○區○○○路○ 段○○○ 號工地內竊取聲請人所有H 鋼材之竊盜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 度偵字第929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359 號審理中,此有前開起訴書在卷可佐。惟上開查扣物經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查扣後,於108 年8 月2 日發還聲請 人之員工林清和具領保管,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見 偵卷一第159 至167 頁)。是以,上開H 鋼材既業經警方發 還林清和具領保管,本院自無從辦理發還事宜,聲請意旨請 求發還上開H 鋼材,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