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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72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朝正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空 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定執行刑之說明:審酌各罪均屬行政刑法,及各罪侵害 法益均為社會法益,再考量犯罪類型、行為態樣、責任非難 重複程度等情狀,並就全案為整體的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附帶說明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部分,雖 已執行完畢,但依照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535 裁定意 旨:「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 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嗣法院 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 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予以扣除之問題」,所以本件本 院仍然應依法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至於前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屬於檢察官於執 行時予以扣除的問題。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