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朝正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
聲請人因
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
行
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良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空
氣污染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7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件定執行刑之說明:
審酌各罪均屬
行政刑法,及各罪侵害
法益均為社會法益,再考量犯罪類型、行為
態樣、責任非難
重複程度
等情狀,並就全案為整體的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附帶說明部分: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部分,雖
已執行完畢,但依照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535 裁定意
旨:「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該數罪所定應執行之
刑已執行完畢而言。若數罪中之一罪,已先予執行,
嗣法院
始依檢察官之聲請,就該數罪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前已
執行之刑,係檢察官執行時
予以扣除之問題」,所以本件本
院仍然應依法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
至於前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刑,屬於檢察官於執
行時予以扣除的問題。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