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CONG THAI(中文姓名:阮功泰)
具 保 人 杜進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進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NGUYEN CONG THAI因
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杜進興出具現金保證,
嗣經本院於審理中
傳喚被告,經合法傳喚並未到庭,其業主即泳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業已通報勞動部被告自111年3月14日起逃逸,另通知具保人應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未偕同被告到庭,並稱:被告已經逃逸,我也不知道他在哪裡等語,又被告無在監、在押
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
傳票送達證書、泳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函
暨勞動部函、在監在押查詢紀錄在卷
可稽。是應認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爰依
首揭規定,沒入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劉得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