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告訴人匯款時間、地點、方式 (若無匯款單據,則以交易明細時間為主) | | | | | |
| | 被告於臉書社團上於他人貼文下方留言張貼商品訊息及照片,並於此訊息中向徐○程表示可向其購買。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 一、供述證據: A○○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2009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與d○○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5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26頁反面至第28頁反面)、臉書貼文截圖照片1張(偵字第12009號卷,第27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29頁正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後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9年2月5日駿字第10900005號函及所附「刀鋒寶貝」相關資料(偵字第12009號卷,第38頁至第42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⑴108年12月10日凌晨2時17分許 ⑵108年12月10 日上午6時43分許 均在彰化縣○○市○○街00號以電腦網路銀行匯款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奕絜申辦) | 浪Live直播,帳號0000000000、密碼liuliu0404 | | 一、供述證據: 黃O承警詢時證述(他字第3394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陳奕絜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5頁至第18頁)。 二、非供述證據: 黃O承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43頁至第46頁)、LINE帳號「liu040404」暱稱「Liu Shuzhen」之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21頁至第24頁)、中信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23頁至第31頁反面)各1份、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24頁)。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刊登競標資訊後,因l○○未標得,嗣主動向l○○傳送私人訊息表示可販售。
| | | 108年12月11日下午5時2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友人 莊文豪以ATM匯款 | 永豐商業銀行(下稱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宣暘申辦) | 浪Live直播,暱稱「刀鋒寶貝」、「未來男友」、「浪之暖男」(ID:0000000)、 LINE暱稱「未來男友」 | | 一、供述證據: l○○、莊文豪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1749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反面、第37頁至第39頁反面)、張宣暘警詢證述(偵字第11749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27頁至第333頁)。 二、非供述證據: 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54頁正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石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55頁至第59頁)、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21張(偵字第11749號卷,第111頁至第121頁反面)、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1749號卷,第45頁至第65頁)、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即「浪LIVE直播」發行公司)109年3月24日旭字第10900009號函附之d○○帳號資料(偵字第11749號卷,第77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刊登競標資訊後,因l○○未標得,嗣主動向洪O元傳送私人訊息表示可販售。 | | | 108年12月10 日晚間9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以手機連結網戶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洪O元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1749號卷,第31頁正反面)、張宣暘警詢證述(偵字第11749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27頁至第333頁)。 二、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9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6頁至第17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7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8頁至第21頁)、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1749號卷,第45頁至第65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⑴108年12月12日下午2 時16分許 ⑵108年12月12 日下午2時16分許 均在雲林縣○○市○○路000巷0號住處內,以手機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巳○○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1749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張宣暘警詢證述(偵字第11749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27頁至第333頁)。 二、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4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7頁正反面)、匯款收據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7頁)、d○○臉書貼文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7頁反面)、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8頁至第12頁)、永豐銀行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偵字第11749號卷,第45頁至第65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8年12月19日凌晨2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巷0號,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轉帳 | 華南銀行帳號(008)-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 一、供述證據: F○○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2074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7546號卷,第7頁正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寅○○」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2074號卷,第25頁反面至第33頁)、第一銀行交易成功截圖(偵字第22074號卷,第25頁)、臉書暱稱「寅○○」登入臉書IP資料(偵字第22074號卷,第33頁至第39頁)、F○○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大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2074號卷,第7頁、第151頁、第157頁)、香港商駿明數位公司會員及交易資料1份(偵字第22074號卷,第89頁至第95頁)。 | d○○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張貼不實商品之競標文,而使卯○○誤信並主動傳訊息競標,標得後匯款(起訴書記載「傳送私人訊息」,應予更正) | | | 108年12月20日應為上午9時1分,在新竹縣○○市○○○路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無摺存款
| 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可青申辦) | | | 一、供述證據: 卯○○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105頁至第106頁反面)、黃可青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37頁至第39頁)、寅○○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7546號卷,第7頁正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107頁)、卯○○提供臉書貼文截圖照片1張(審訴字第167號卷,第109頁)、卯○○ 與「寅○○」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30張(審訴字第167號卷,第111頁至第118頁)、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108頁至第114頁)、玉山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229頁至第235頁)、臉書暱稱「寅○○」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截圖照片(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42頁至第65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名牌二手分享可買 可賣 可交換 可撿便宜~」 GUCCI背包 | 108年12月24日晚間9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匯款 |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虛擬帳號) | | | 一、供述證據: c○○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2074號卷,第41頁正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周勳勳」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2074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交易結果交易完成截圖(偵字第22074號卷,第43頁)、德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2074號卷,第9頁、第153頁、第159頁)、香港商駿明數位公司會員及交易資料(偵字第22074號卷,第99頁至第103頁)、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109年6月2日旭字第00000000號函(偵字第22074號卷,第107頁至第109頁)、109年6月23日旭字第10900027號函(偵字第22074號卷,第111頁至第149頁反面)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刊登販售不實商品資訊,使子○○誤信並主動傳訊購買,並匯款7,000元;隨後又以私訊陸續向子○○推銷不實商品,而子○○並再陸續購買2件商品。 | | | ⑴109年1月6日上午11時37分許 ⑵109年1月7日下午3時54分許 ⑶109年1月7日下午5時7分許 均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旁以網路銀行匯款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k○○申辦)
| 浪Live直播,暱稱「刀鋒寶貝」、「浪之暖男」、「未來男友」、「金色狂風」(ID:0000000)、LINE暱稱「金色狂風」、「我的小哥哥(愛心)」、「未來男友」、「liu」(ID:liuliuliu0404) | ⑴7,000元 ⑵2萬1,000元 ⑶1萬5,000元
| 一、供述證據: 子○○警詢時證述(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015543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k○○警詢時證述(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015543號卷,第5頁至第9、第11頁至第15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丁配華」對話紀錄截圖(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015543號卷,第24頁至第34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015543號卷,第20頁)、旭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109年4月24日旭字第10900014號函(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015543號卷,第59頁)、109年6月2日旭字第00000000號(起訴書記載為00000000號,應予更正)函(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015543號卷,第61頁至第65頁)、109年6月23日旭字第10900027號函(偵字第22074號卷,第111頁至第149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35頁至第42頁)、k○○提供之對話紀錄(南市警一偵字第1090015543號卷,第35頁至第5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0日儲字第1090122591號函及所附k○○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239頁至第243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張貼不實商品之競標文,而使f○○誤信並主動競標,標得後匯款3,000元,復再以私人訊息推銷另一款包,並以13,000元販售f○○ | | | ⑴109年1月7日下午3時45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台中新忠勇店操作ATM匯款 ⑵109年1月9日下午3時25分許,在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11樓之1居所,以網路銀行匯款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香港商駿明數位科技)浪LIVE 代表人委任人朱崇佑 編號0000000暱稱d○○ | | ⑴3,000元 ⑵1萬3,000元 (共計1萬6,000元) | 一、供述證據: f○○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2074號卷,第51頁至第55頁)、朱崇佑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2074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字第22074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匯款紀錄照片2張(偵字第22074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匯款紀錄照片及臉書暱稱「丁配華」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2074號卷,第65頁至第8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139頁至第145頁)、國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三,第69頁至第83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名牌二手分享可買 可賣 可交換 可撿便宜~」精品包包 | 109年1月6日下午1時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全聯超市內,操作ATM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I○○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2009號卷,第14頁至第16頁)、朱崇佑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2074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社團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15頁)、臉書暱稱「丁配華」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8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10頁至第1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16頁至第22頁)、國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三,第69頁至第83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伍仟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臉書「何榮恩」、 「丁配華」、 LINE ID: liuliuliu0404(刪除) | | 109年1月17 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2樓之1居所內,以網路銀行匯款 | 台北富邦銀行(下稱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名謙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申辦,代表人地○○) | | | 一、供述證據: b○○警詢證述(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00號卷,第14頁至第17頁反面)、地○○警詢證述(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00號卷,第1頁至第5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社團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69頁)、臉書對話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65頁反面)、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3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69頁正反面)、臉書對話紀錄截圖照片4張(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00號卷,第29頁、第33頁至第34頁)、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截圖畫面(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00號卷,第3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72頁至第74頁、第78頁至第79頁)、臉書暱稱「丁佩華」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70頁正反面)、儲值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71頁)、「111」個人基本資料、可疑帳戶「111」相關資料(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00號卷,第31頁、偵字第15525號卷,第61頁)、儲值紀錄(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09700號卷,第32頁)等件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109年1月22日晚間8時56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段0號統一超商,操作ATM匯款 |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瑞龍申辦) | | | 一、供述證據: 辛○○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55頁至第57頁)、高瑞龍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28頁至第31頁)。 二、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5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中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59頁至第63頁)、富邦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35頁至第59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千玖佰捌拾伍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109年01月26 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6住處,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戌○○警詢證述(他字第3394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高瑞龍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28頁至第31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社團頁面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84頁反面)、臉書暱稱「曾價爽」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84頁反面至第91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91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92頁至第96頁)、富邦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35頁至第59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⑴109年01月29日某時 ⑵109年1月29日晚間10時7分許 均在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10樓,以網路銀行匯款 | ⑴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瑞龍申辦) ⑵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謝佳育申辦) | | | 一、供述證據: Z○○警詢時證述(他字第3394號卷,第81頁正反面)、高瑞龍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28頁至第31頁)、謝佳育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36頁至第38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曾價爽」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02頁至第105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05頁反面至第10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07頁至第11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3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4238號函及所附謝佳育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63頁至第71頁反面)、謝佳育提供帳戶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41頁)、謝佳育與LINE暱稱「金色狂風」、「未來男友」對話截圖畫面各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41頁至第42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名牌二手分享可買可賣可交換可撿便宜~」 GUCCI背包 | 109年1月31日晚間7時14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永勛申辦) | | | 一、供述證據: J○○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2106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林永勛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2106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曾價爽」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2106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偵字第22106號卷,第49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22106號卷,第33頁至第43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109年2月27日北富銀樹林字第1090000006號函及所附林永勛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2106號卷,第27頁至第32頁)、貓播暱稱「未來男友」申登人資料(偵字第22106號卷,第21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2月5日凌晨1時5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居所,以網路銀行匯款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斯帖申辦) | | | 一、供述證據: 宇○○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32頁至第33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LINE暱稱「liu」對話紀錄截圖(內有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37頁至第47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48頁至第52頁)、王斯帖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75頁至第81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109年2月5日晚間22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4住處,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j○○警詢證述(他字第3394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20頁至第123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24頁至第128頁)、王斯帖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75頁至第81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名牌二手分享 可買可賣 可交換 可撿便宜~」香奈兒零錢包 | 109年2月6日下午3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公司內,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壬○○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31頁至第132頁)。 二、非供述證據: 提供臉書社團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34頁正反面)、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35頁反面至第137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四,第138頁至第143頁)、王斯帖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75頁至第81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肆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臉書「Chen Liu」、 LINE ID: liu040404 | 「名牌二手分享可買 可賣 可交換 可撿便宜~」LV皮夾 | 109年2月6日上午6時47分許,在臺北市永寧捷運站附近統一超商內,操作ATM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g○○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4頁至第5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社團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6頁)、與「CHEN LIU」臉書對話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6頁反面)、LINE暱稱「Liu」對話紀錄(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7頁至第9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9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0頁至第14頁)、王斯帖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75頁至第81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109年2月6日晚間8時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9樓居所,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o○○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7頁至第18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20頁至第24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25頁至第29頁)、王斯帖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75頁至第81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⑴109年2月8日下午4時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郵局,操作ATM匯款 ⑵109年2月8日晚間10時13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郵局,操作ATM匯款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朝昇申辦) | 螢火蟲直播,暱稱「金色狂風」(ID:0000000)、LINE暱稱「金色狂風」、「我的小哥哥(愛心)」 | ⑴1萬1,000元 ⑵3,000元 (共計1萬4,000元) | 一、供述證據: B○○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60頁至第61頁反面)、黃朝昇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73頁至第76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1份(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64頁至第66頁)、匯款收據影本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6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67頁至第71頁)、暱稱「金色狂風」LINE對話紀錄1份(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79頁至第85頁)、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83頁至第84頁)、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86至第89頁)、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133頁至第145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肆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2月8日下午3時2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居所內,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G○○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30頁至第131頁)、黃朝昇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73頁至第76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33頁至第134頁反面)、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34頁反面至第13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36頁至第139頁)、暱稱「金色狂風」LINE對話紀錄1份(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79頁至第85頁)、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83頁至第84頁)、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86至第89頁)、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133頁至第145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109年2月9日晚間9時5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居所內,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O○○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04頁至第105頁)、黃朝昇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73頁至第76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06頁至第108頁)、轉帳明細內容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0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09頁至第113頁)、暱稱「金色狂風」LINE對話紀錄1份(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79頁至第85頁)、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83頁至第84頁)、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86至第89頁)、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133頁至第145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⑴109年2月9日下午4時57分許 ⑵109年2月9日晚間6時53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王網路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R○○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8頁正反面)、黃朝昇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73頁至第76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1份(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20頁至第21頁反面)、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畫面(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21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來義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23頁至第26頁)、暱稱「金色狂風」LINE對話紀錄1份(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79頁至第85頁)、交易結果通知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83頁至第84頁)、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86至第89頁)、第一銀行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133頁至第145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T○ (起訴書雖記載康健勛、亥○○均為告訴人,惟此2人僅係幫忙匯款之人,是此部分之記載應屬誤會)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⑴109年2月11 日晚間0時56分許,C○○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⑵109年2月11日凌晨2時32分許,亥○○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丁顯博申辦) | | ⑴1萬3,000元(由C○○匯款) ⑵2,500元(由亥○○匯款) (共計1萬5,500元) | 一、供述證據: T○、C○○、亥○○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85頁至第86頁、第88頁至第89頁、第91頁至第92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95頁至第97頁)、亥○○提供之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畫面(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94頁反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3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3773號函及所附丁顯博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119頁至第129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2月11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居所內,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a○○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16頁至第118頁)。 二、非供述證據: 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20頁)、臉書社團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21頁)、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21頁至第12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24頁至第12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3月24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3773號函及所附丁顯博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119頁至第129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⑴109年2月12 日中午12時51分許 ⑵109年2月12日 下午3時10分許 均在新北市○○區○○街000○0號居所內,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⑴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⑵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彥辰申辦) | ⑴MeMe直播 ⑵MeMe直播,暱稱「未來男友」(ID:00000000) | | 一、供述證據: 庚○○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29頁至第30頁)、盧彥辰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56頁至第59頁)。 二、非供述證據: 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31頁正反面)、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34頁至第36頁反面)各1份、匯款紀錄截圖照片4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32頁至第33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37頁至第43頁)、盧彥辰提供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62頁)、盧彥辰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85頁至第115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在他人貼文下方留言表示可向其購買,致p○○陷於錯誤而私訊 | | 「豐裕商店 台南口罩/康匠/淨新/藍鷹/BNN【批發】【零售】【團購】」口罩20包(共1,000片) | 109年2月12日下午3時19分許,在臺中市○○區○村路000號統一超商水豐店,操作IBON以代碼繳費 | 000212FU00000000 (統一超商第二段條碼) | | | 一、供述證據: p○○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46頁至第頁47)。 二、非供述證據: 儲值單據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48頁、與「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2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49頁至第5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55頁至第57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109年2月12日晚間11時39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號居所,以網路銀行匯款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森澍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代表人鄭維倫)
| | | 一、供述證據: Q○○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6頁至第17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20頁至第21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安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22頁至第25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9日台新總做文字第1090006901號函及所附森澍創業行銷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三,第87頁至第103頁反面)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在他人貼文下方留言表示可向其購買,致D○○陷於錯誤而私訊 | | 「豐裕商店 台南口罩/康匠/淨新/藍鷹/BNN【批發】【零售】【團購】」口罩 | ⑴109年2月13 日上午9時許 ⑵109年2月13日上午9時35分許 均在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親友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盧彥辰申辦) | MeMe直播, 暱稱「未來男友」(ID:00000000) | ⑴6,000元 (起訴書記載9,000元,應予更正) ⑵9,000元 (起訴書記載6,000元,應予更正) | 一、供述證據: D○○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66頁至第67頁反面)、盧彥辰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56頁至第59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70頁反面至第76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7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77頁至第82頁)、盧彥辰提供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62頁)、盧彥辰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85頁至第115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在他人貼文下方留言表示可向其購買,致i○○陷於錯誤而私訊 | | 「豐裕商店 台南口罩/康匠/淨新/藍鷹/BNN【批發】【零售】【團購】」口罩100片 | 109年2月13日上午11時3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7樓居所,以網路銀行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i○○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59頁至第60頁)、盧彥辰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56頁至第59頁)。 二、非供述證據: i○○提供臉書社團截圖照片1張(審訴字第167號卷,第77頁)、i○○與「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4張(審訴字第167號卷,第78頁至第7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61頁至第66頁)、盧彥辰提供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62頁)、盧彥辰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85頁至第115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在他人貼文下方留言表示可向其購買,致黃○○陷於錯誤而私訊 | | 「豐裕商店 台南口罩/康匠/淨新/藍鷹/BNN【批發】【零售】【團購】」口罩 | ⑴109年2月13 日晚間8時41分許 ⑵109年2月14日下午4時13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匯款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柯鼎峰申辦) | MeMe直播, 暱稱「未來男友」(ID:00000000) | ⑴1萬5,000元 ⑵4萬5,000元 (共計6萬元) | 一、供述證據: 黃○○警詢時證述(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7頁至第9頁)、柯鼎峰警詢時證述(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12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8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34頁至第39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3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27頁至第32頁)、對話紀錄2份(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49頁至第57頁)、代儲紀錄(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00頁至第101頁)、柯鼎峰提供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9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02頁至第104頁)、柯鼎峰提供對方匯款紀錄截圖照片3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04頁至第105頁)、柯鼎峰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149頁至第167頁反面)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⑴109年2月14日下午3時58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第一銀行,操作ATM匯款 ⑵109年2月14 日晚間8時2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操作ATM匯款 | ⑴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⑵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柯鼎峰申辦) | ⑴MeMe直播 ⑵MeMe直播,暱稱「未來男友」(ID:00000000) | | 一、供述證據: 丑○○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3990號卷,第37頁至第39頁)、柯鼎峰警詢時證述(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12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8頁)。 二、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2份(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49頁至第57頁)、與「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47張(偵字第23990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偵字第23990號卷,第51頁)、第一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44頁至第145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偵字第23990號卷,第5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七賢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五,第146頁至第152頁)、聚力未來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1份(偵字第23990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9年2月25日台新作文字第10903382號函(偵字第23990號卷,第69頁至第73頁)、聚力未來有限公司109年3月27日函(偵字第23990號卷,第81頁正反面)、IP「39.9.75.26」、「27.247.74.173」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偵字第23990號卷,第85頁至第91頁)、代儲紀錄(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00頁至第101頁)、柯鼎峰提供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9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02頁至第104頁)、柯鼎峰提供對方匯款紀錄截圖照片3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04頁至第105頁)、柯鼎峰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149頁至第167頁反面)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2月14日晚間6時7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萊爾富超商內,操作ATM匯款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柯鼎峰申辦) | MeMe直播,暱稱「未來男友」(ID:00000000) | | 一、供述證據: 劉O逸警詢時證述(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10頁至第11頁)、柯鼎峰警詢時證述(偵字第41625號卷一,第12頁至第14頁、第15頁至第18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共1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91頁至第93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93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94頁至第97頁)、代儲紀錄(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00頁至第101頁)、柯鼎峰提供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9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02頁至第104頁)、柯鼎峰提供對方匯款紀錄截圖照片3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第104頁至第105頁)、柯鼎峰中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149頁至第167頁反面)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在他人貼文下方留言表示可向其購買,致V○○陷於錯誤而私訊 | | | 109年2月14日晚間9時4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以網路銀行匯款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 一、供述證據: V○○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74頁至第75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社團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77頁)、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78頁反面至第80頁反面)、LINE暱稱「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80頁反面至第81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7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82頁至第85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豐裕商店 台南口罩/康匠/淨新/藍鷹/BNN【批發】【零售】【團購】」口罩25盒 | 109年2月14日下午4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操作ATM匯款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 一、供述證據: X○○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4378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社團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05頁)、臉書暱稱「Chen Liu」,共1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04頁至第105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03頁)、第一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05頁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06頁至第109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臉書「Chen Liu」、LINE「Liu」(ID:liu040404) | | ⑴109年2月15日下午3時35分許(起訴書記載為41分許,應予更正) ⑵109年2月16日中午1時47分許 ⑶109年2月16日晚間7時51分許 均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⑴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⑵台灣銀行(起訴書誤載為台新銀行,應予更正)帳號004(起訴書誤載為812,應予以更正)-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⑴3萬元 ⑵5,000元 ⑶2萬元 (共計5萬5,000元) | 一、供述證據: K○○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8156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15頁)、LINE暱稱「Liu」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3張(偵字第12009號卷,第33頁、第37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3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1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西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18頁至第123頁)、台灣雪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偵字第18156號卷,第57頁至第59頁)、台灣雲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詐騙帳號「一百萬畢業」相關資料(偵字第18156號卷,第61頁至第67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2月15日晚間6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 一、供述證據: 宙○○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46頁至第47頁)。 二、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49頁)、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4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50頁至第54頁)、台灣雲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料、會員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偵第16239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53頁)等件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遞私人訊息(起訴書雖記載「刊登販售資訊」,然依卷內事證尚無 積極證據證明) | | | 109年2月15日下午5時45分許,在宜蘭縣○○鄉○○○路00號居所,以網路銀行匯款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 一、供述證據: U○○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6239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 二、非供述證據: 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0張(偵字第16239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60頁正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大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62頁至第66頁)、台灣雪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偵字第16239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Live.me用戶暱稱「一百萬畢業」頁面截圖(偵字第16239號卷,第24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⑴109年2月17日晚間8時5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操作ATM匯款 ⑵109年2月18 日下午5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操作ATM匯款 | ⑴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⑵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 一、供述證據: n○○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69頁至第70頁)。 二、非供述證據: n○○與「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4張(審訴字第167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71頁至第79頁)台灣雲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料、會員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三,第119頁至第129頁、第137頁至第141頁、第153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2月18日下午5時11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段00號,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 一、供述證據: q○○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6239號卷,第30頁正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共13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28頁至第129頁)、轉帳明細內容截圖(偵字第16239號卷,第32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2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六,第130頁至第133頁)、台灣雲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料、會員資料、款項流向紀錄(偵第16239號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53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⑴109年02月18 20時20,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匯款 ⑵109年02月20 21時58,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匯款 | ⑴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⑵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 | 一、供述證據: E○○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41頁正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1份(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43頁至第47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4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49頁至第55頁)、台灣雲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料、會員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三,第119頁至第129頁、第137頁至第141頁、第153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臉書 「Chen Liu」 LINE ID: liu040404 | | ⑴109年2月16日晚間10時50分許 ⑵109年2月17日 凌晨2時40分許 ⑶109年2月18日晚間9時11分許 均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2樓居所,以網路銀行匯款 | ⑴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⑵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⑶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⑴3,000元 ⑵1萬5,000元 ⑶1萬5,000元 (共計3萬3,000元) | 一、供述證據: 癸○○警詢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81頁至第82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88頁至第93頁)、臉書貼文留言截圖各1份(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93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照片3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84頁至第8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94頁至第101頁)、台灣雲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料、會員資料、款項流向紀錄(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三,第119頁至第129頁、第137頁至第141頁、第153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⑴109年2月19日 ⑵109年2月20 日下午5時45分許,在新竹縣○○鎮○○路0段00號全家超商,操作ATM匯款 | ⑴台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銀行)蘇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網通科技,代表人王良丞) ⑵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虛擬帳戶) | ⑴Live.me直播,暱稱「小葵狂風專屬」(ID:000000000) ⑵Live.me直播 | | 一、供述證據: m○○警詢證述(偵字第29098號卷,第13頁正反面)、王良丞警詢證述(偵字第3810號卷,第5頁至第11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5頁至第8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9頁至第13頁)、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偵字第3810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台灣雪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偵字第29098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台灣雲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竹縣東警偵字第1094701794號函及所附0000000000手機號碼註冊相關資料(偵字第29098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2月21 日晚間7時18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12樓5住所,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土地銀行蘇澳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通科技,代表人王良丞) | Live.me直播,暱稱「小葵狂風專屬」(ID:000000000) | 2,000元(未轉為點數,且此2,000元業經王良丞退還) | 一、供述證據: 酉○○警詢證述(偵字第3810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王良丞警詢證述(偵字第3810號卷,第5頁至第11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32頁至第33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3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34頁至第38頁)、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查詢、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偵字第3810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金色狂風」(d○○)LINE對話紀錄截圖、「小葵專屬狂風」翻拍照片1張(偵字第3810號卷,第24頁至第38頁)、羅東偵查隊與平台間email及用戶詐騙的交易及對話紀錄(偵字第3810號卷,第39頁至第44頁)、國內快捷/掛號/包裹查詢結果1紙(偵字第3810號卷,第45頁)、宜蘭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3紙(偵字第3810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酉○○之110年1月26日刑事陳報狀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3810號卷,第79頁至84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 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熱浪新媒體,代表人 花郁芬) | | | 一、供述證據: 己○○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8235號卷,第7頁至第11頁)、花郁芬警詢證述(偵字第18235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陳建輝」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1張(偵字第18235號卷,第63頁至第73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偵字第18235號卷,第47頁)、LINE暱稱「Liu」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5張(偵字第20544號卷,第59頁至第73頁)、暱稱「妳家隔壁小哥哥」對話紀錄(偵字第18235號卷,第55頁、第57頁反面)、UP直播使用者頁面暱稱「李木子妹婿」(帳號liuliu0404)截圖(偵字第18235號卷,第57頁)、永豐銀行交易明細報表(偵字第18235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109年2月29日晚間6時3分許,在不詳地點,操作ATM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乙○○警詢及偵訊中證述(偵字第18235號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15頁至第119頁、第179頁)、曾元軍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8235號卷,第105頁至第109頁、第121頁至第125頁)、花郁芬警詢證述(偵字第18235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陳建輝」(後變更為「M○○」)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235號卷,第127頁至第147頁)、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偵字第18235號卷,第149頁至第151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8235號卷,第81頁、第89頁至第95頁、第111頁)、LINE暱稱「Liu」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5張(偵字第20544號卷,第59頁至第73頁)、暱稱「妳家隔壁小哥哥」對話紀錄(偵字第18235號卷,第55頁、第57頁反面)、UP直播使用者頁面暱稱「李木子妹婿」(帳號liuliu0404)截圖(偵字第18235號卷,第57頁)、永豐銀行交易明細報表(偵字第18235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刊登販售不實商品資訊,使N○○誤信並主動傳訊(起訴書記載為「傳送私人訊息」,應屬誤會) ) | | | ⑴109年3月3日晚間6時12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19樓之9住所,以手機網路銀行匯款 ⑵109年3月3日晚間8時35分許 ⑶109年3月3日晚間9時41分許 ⑷109年3月4日上午9時43分許 上開⑵至⑷均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公司內以手機網路銀行匯款 |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熱浪新媒體,代表人花郁芬) | | ⑴4,000元 ⑵2,000元 ⑶2,000元 ⑷3,000元 (共計1萬1,000元) | 一、供述證據: N○○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0544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花郁芬警詢證述(偵字第20544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貼文截圖照片3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10頁至第11頁)、臉書暱稱「陳建輝」、「M○○」共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與「M○○」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4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12頁反面至第14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4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6頁至第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15頁至第19頁)、LINE暱稱「Liu」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0544號卷,第59頁至第73頁)、暱稱「妳家隔壁小哥哥」對話紀錄(偵字第20544號卷,第55頁反面至第57頁)、UP直播使用者頁面暱稱「李木子妹婿」(帳號liuliu0404)截圖(偵字第20544號卷,第55頁)、熱浪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0544號卷,第35頁至第41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⑴109年3月6 日凌晨2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內,操作ATM匯款 ⑵109年3月9日晚間8時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內,操作ATM匯款 ⑶109年03月9晚間11時49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統一超商內,操作ATM匯款 | ⑴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熱浪新媒體) ⑵、⑶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余意鈞申辦)UP直播 | 均為UP直播(暱稱「李木子妹婿」(ID:liuliu0404)、LINE暱稱「金色狂風」、「我的小哥哥(愛心)」 | ⑴5,000元 ⑵1萬5,000元 ⑶1萬元 (共計3萬元) | 一、供述證據: H○○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0544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花郁芬警詢證述(偵字第20544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余意鈞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0544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楊元閔」對話截圖1份及M○○身分證翻拍照片1張(偵字第20544號卷,第85頁至第93頁)、臉書社團截圖照片,共3張(偵字第20544號卷,第99頁至第10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31頁至第137頁)、LINE暱稱「Liu」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0544號卷,第59頁至第73頁)、暱稱「妳家隔壁小哥哥」對話紀錄(偵字第20544號卷,第55頁反面至第57頁)、UP直播使用者頁面暱稱「李木子妹婿」(帳號liuliu0404)截圖(偵字第20544號卷,第55頁)、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偵字第20544號卷,第45頁)、「我的小哥哥」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0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9頁至第11頁)、余意鈞提供對方儲入帳戶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11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3月9日晚間8時52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匯款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余意鈞申辦) | UP直播,暱稱「李木子妹婿」(ID:liuliu0404)、LINE暱稱「金色狂風」、「我的小哥哥(愛心)」 | | 一、供述證據: 丁○○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04頁至第105頁)、余意鈞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0544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楊元閔」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06頁至第107頁反面)、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0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08頁至第112頁)、「我的小哥哥」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0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9頁至第11頁)、余意鈞提供對方儲入帳戶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11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3月10日下午5時57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號草衙郵局操作ATM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辰○○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15頁至第116頁)、余意鈞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0544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社團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19頁)、臉書暱稱「楊元閔」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20頁至第121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1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瑞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七,第122頁至第126頁)、「我的小哥哥」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0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9頁至第11頁)、余意鈞提供對方儲入帳戶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11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⑴109年3月15日凌晨2時42分許,在桃園市○○區○○里0鄰○○○0號,以網路銀行匯款 ⑵109年3月15日上午9時3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以網路銀行匯款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天○○申辦) | | | 一、供述證據: 丙○○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3831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第29頁正反面)、天○○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3831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21頁至第23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Chen Liu」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23831號卷,第43頁至第55頁反面)、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2張(偵字第22831號卷,第4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立南崁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2831號卷,第33頁至第39頁)、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0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20頁至第22頁)、天○○提供對方帳號截圖4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22頁至第23頁)、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24頁)、天○○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8張(偵字第22831號卷,第41頁正反面)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109年3月18日上午11時6分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匯款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鍾雙源申辦) | 17直播,暱稱「小哥哥0602」、LINE暱稱「我的小哥哥(愛心)」 | | 一、供述證據: 鍾雙源警詢之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85頁至第87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中信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247頁至第251頁反面)、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69頁至第70頁)、LINE暱稱「我的小哥哥(愛心)」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90頁至第94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捌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傳送私人訊息販售不實商品(無證據顯示有張貼公開訊息) | | | ⑴109年3月19日下午3時18分許 ⑵109年3月19日晚間7時37分許 均在新加坡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 | ⑴2萬3,000元 ⑵6,000元 (共計2萬9,000元) | 一、供述證據: e○○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101頁至第102頁)、鍾雙源警詢之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85頁至第87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楊淨芯」對話紀錄截圖1份(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105頁至第106頁)、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103頁至第104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107頁至第112頁)、LINE暱稱「我的小哥哥(愛心)」對話紀錄截圖(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90頁至第94頁)、中信銀行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247頁至第251頁反面)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玖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NintendoSwitch二手主機.遊戲」SWITCH遊戲機 | 109年3月21日 上午11時48分許,在不詳地點,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小王子數位文創,代表人韓世友) | | | 一、供述證據: S○○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40頁至第41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貼文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44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4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46頁至第5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75354號函及所附小王子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三,第49頁至第63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刊登販售資訊(被告於110年1月21偵訊時自陳發文賣SWITCH) | | | 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55分許,在不詳地點,操作ATM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W○○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53頁至第54頁)。 二、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5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57頁至第6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75354號函及所附小王子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三,第49頁至第63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刊登販售資訊(被告於110年1月21偵訊時自陳發文賣SWITCH) | | 「NintendoSwitch二手主機.遊戲」SWITCH遊戲機 | ⑴109年3月21日上午10時3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內,操作ATM匯款 ⑵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超商內,操作ATM匯款 | | | ⑴1萬60元 ⑵5,000元 (共計1萬5,060元) | 一、供述證據: Y○○○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78頁至第79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匯款紀錄截圖照片2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81頁)、臉書貼文截圖照片(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83頁正反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89頁至第92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8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75354號函及所附小王子數位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三,第49頁至第63頁)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刊登販售資訊(被告於110年1月21偵訊時自陳發文賣SWITCH) | | | ⑴109年3月21日上午11時15分許 ⑵109年3月21日晚間7時26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匯款 |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申辦) | 17直播,暱稱「小哥哥0602」、「未來男友_liu」 LINE暱稱「金色狂風」、「我的小哥哥(愛心)」 | | 一、供述證據: 午○○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6519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申○○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6519號卷,第7頁至第13頁)。 二、非供述證據: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71頁至第75頁)、申○○與d○○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4張(偵字第26519號卷,第25頁、第29頁)、申○○網路銀行APP截圖照片,共3張(偵字第26519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申○○17APP儲值紀錄(偵字第26519號卷,第29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5月1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49400號函及所附申○○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519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等件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刊登販售資訊(被告於110年1月21偵訊時自陳發文賣SWITCH) | | 「NintendoSwitch二手主機.遊戲」SWITCH遊戲機 | 109年3月21日上午8時2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內,操作ATM匯款 | | | | 一、供述證據: 戊○○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6519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申○○警詢時證述(偵字第26519號卷,第7頁至第13頁)。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貼文截圖照片1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97頁)、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3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八,第99頁至第102頁)、申○○與d○○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4張(偵字第26519號卷,第25頁、第29頁)、申○○網路銀行APP截圖照片,共3張(偵字第26519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申○○17APP儲值紀錄(偵字第26519號卷,第29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9年5月11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90049400號函及所附申○○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519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等件各1份。 | d○○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4月1日上午7時14分許,在花蓮市○○路00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網路銀行匯款 | | 17直播,暱稱「酒鬼_男友」、LINE暱稱「Liu_Shuzhen」 | | 一、供述證據: L○○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8398號卷,第13頁正反面)、未○○警詢時證述(偵字第18398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1頁至第23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 臉書暱稱「楊淨芯」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18398號卷,第75頁至第85頁)、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偵字第18398號卷,第73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18398號卷,第113頁至第119頁)、未○○提供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8張(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104頁至第105頁)、未○○與「LIU」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6張(偵字第18398號卷,第87頁至第97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4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97899號函及所附未○○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8398號卷,第25頁至第67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109年4月4日凌晨0時51分許,在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匯款 | | PUBG MOBILE 絕地求生M, 暱稱「酒鬼男 友」( ID : 0000000000) | | 一、供述證據: 甲○○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91頁至第92頁)、時鴻源警詢時證述(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十一,第112頁至第114頁)。 二、非供述證據: 甲○○匯款紀錄截圖照片1張(審訴字第167號卷,第83頁)、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6張(審訴字第167號卷,第85頁至第88頁)、甲○○與「LIU SHUZHEN」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66張(審訴字第167號卷,第89頁至第10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九,第93頁至第97頁)、時鴻源國信託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楊警分刑字第0000000051號卷二,第269頁至第289頁反面)等件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浪.Liv e 直 播, 暱 稱「未 來男 友」、 「刀鋒 寶貝」 ( ID : 461420 4 ) 、 LINE 暱 稱「未 來男 友」 ( ID : liuliu liu040 4) | | ⑴109年1月11日 晚間6時28分許 ⑵109年1月11日 晚間6時37分許 ⑶109年1月11日 晚間7時5分許 ⑷109年1月12日 凌晨1時46分許 ⑸109年1月12日 凌晨1時50分許 ⑹109年1月12日 下午5時37分許 均在不詳地點, 以網路銀行匯款 | | 浪.Live 直 播,暱稱「未 來男友」、 「刀鋒寶貝」 ( ID : 0000000 ) 、 LINE暱稱「未 來男友」 ( ID : liuliuliu040 4) | ⑴10萬元 ⑵2萬元 ⑶1萬元 ⑷1萬元 ⑸5,000元 ⑹10萬元 (共計24萬 5,000元) | 一、供述證據: 蔡均菱警詢及偵查中證述(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2370500號卷,第20頁至第22頁、第24頁至第27頁、偵字第10547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 二、非供述證據: h○○提供浪花儲值方式截圖1張(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2370500號卷,第23頁)、h○○藍新金流付款完成通知畫面截圖6張(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2370500號卷,第30頁至第32頁)、LINE暱稱「未來男友」對話紀錄截圖(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2370500號卷,第33頁至第4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2370500號卷,第48頁至第50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9年2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023349號函及所附h○○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2370500號卷,第52頁至第56頁)、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 月6 日旭字第10900008 號函(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2370500號卷,第16頁至第19頁)、109年4月17日旭字第10900011 號函(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2370500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109年7月2日旭字第10900028號函(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0972370500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各1份。 | d○○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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