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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祥瑞


被      告  林溱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㈠。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溱寬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