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銘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溱寬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二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㈠。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溱寬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易字第369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提出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準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不經
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