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85號
原 告 華榞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科華
被 告 鍱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明德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
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附帶民事
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
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原告指稱因被告
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
經本院分案室查詢,未見被告涉犯刑事案件繫屬至本院,顯
未據起訴。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尚未起訴之刑事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亦無從命其補正,自應與假執行
之聲請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