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606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菊容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3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原告所提出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菊容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
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本件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筱晴
法 官 廖奕淳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