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游月碧
訴訟
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被 告 柳家承
羅心怡
梁宇恩
被 告 典藏人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竹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38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柳家承、羅心怡、梁宇恩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
院於109 年4 月29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
諭知
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
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