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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緝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基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豐進 原   告 黃欣雲       黃嘉榆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林永基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1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永基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