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李子榮
李庭光 同上
李庭葳 同上
共同訴訟代
被 告 宜津水產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子榮、李庭光、李庭葳對被告宜津水產有限公司、黃裕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許珈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