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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侵訴字第 10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天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691號、第16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楊天人業於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