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原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碧峻
具 保 人 楊怡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628號、110年度偵字第30629號、110年度偵字第30630號、110年度偵字第37927號),本院
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怡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
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
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
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亦有明文。二、
本案被告施碧峻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楊怡臻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復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12月19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88821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及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1月9日中警分刑字第1120094383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報告書及中壢分中局中福派出所查訪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被告已於交保後之112年8月14日,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出境前往柬埔寨,且迄今未再入境,此有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沒入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