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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碧峻





具  保  人  楊怡臻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628號、110年度偵字第30629號、110年度偵字第30630號、110年度偵字第37927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怡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施碧峻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楊怡臻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復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惟具保人屆期仍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年12月19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88821號函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及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1月9日中警分刑字第1120094383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報告書及中壢分中局中福派出所查訪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又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被告已於交保後之112年8月14日,自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出境前往柬埔寨,且今未再入境,此有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爰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