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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翔宇




具  保  人  門義浩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5、136、137、138、139、19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乙○○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提出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㈡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準備程序,並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本院拘票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壢分局及八德分局之拘提報告書附卷可查;且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認被告顯已逃匿。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藍雅筠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