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1
年度聲沒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1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李榮紘因違反商標法等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
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1年6月9日確定
等情,有前開案件之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
可稽。而
扣案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經
鑑定屬仿冒品,有
告訴人英諾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商品
比照圖、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
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737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111年6月9日確定等情,此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
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又該案扣案之仿冒「PLAY&JOY」商標之潤滑液1件,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
告訴人英諾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商品比照圖、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稽,足認該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