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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單聲沒字第 12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沛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066號),聲請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君梵有限公司」印章及「徐煥開」印章各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19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
  查聲請意旨所述,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偵字第1066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可證(本院卷9-11頁、偵1066卷17頁),自信屬實。而扣案之「君梵有限公司」印章、「徐煥開」印章各1枚均係被告周沛柔所偽刻之印章,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