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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壢簡字第 12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壢簡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彥旭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之加重及量刑:
(一)檢察官雖於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主張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為累犯,並請審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仍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院審酌被告所犯本案與上開前案之罪名、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均不相同,難認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若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即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公然為猥褻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並斟酌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2804號
  被   告 甲○○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交簡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知悔改,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26日中午12時26分許,在桃園市楊梅區臺鐵1188次區間列車3車處,解開褲頭裸露其生殖器上下套弄,適詹文耀巡視車廂時發現上開情事,報警處理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甲○○經傳未到,然其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伊沒有裸露生殖器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臺鐵車長詹文耀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張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在卷可稽,被告犯嫌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純慧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