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李月慧
被 告 唐強舜
金安國際起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李月慧對被告唐強舜、金安國際起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國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