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86號
原 告 康書維
被 告 劉明凱
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蔡世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明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刑事案件部分雖業經原告與被告於本院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於112年6月1日審理時均陳明刑事
告訴部分原告即
告訴人康書維同意
撤回告訴,然原告與被告等人之附帶民事訴訟則繼續依法訴訟,是就刑事部分,本院以111年度審交易字第539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惟民事部分經原告於本院
公判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