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智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源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源宏為址設桃園市○○區○○○000號「中壢同慶中醫診所」主任,負責行政管理職務,明知附表編號1至23所示與疾病或醫療常識相關之美術著作圖片為
告訴代理人劉育志開設之
告訴人即「磐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磐優公司)享有之美術著作財產權,且由劉育志於附表編號1至23所示時間,發布在磐優公司所經營「照護線上」之臉書網頁,未經磐優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
詎被告陳源宏為推廣診所業務,竟基於違反著作權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23所時間,以不詳方式取得附表編號1至23美術著作圖片複製檔案後,在上址診所或住處,使用手機或「中壢同慶中醫診所」內電腦,連結至網際網路,擅自將附表1至23之美術著作圖片共23張重製後,公開傳輸至「中壢同慶中醫診所」臉書粉絲專頁,供不特定人閱覽,提升診所名聲,以此方式侵害磐優公司就附表編號1至23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陳源宏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等語。
二、
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源宏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即磐優公司達成
和解,告訴人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
等情,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35頁),
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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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18年12月( 起訴書誤載為9月,應予更正)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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