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訴字第1293號
被 告 許愷倫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緝字第121號),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改由
受命法官獨任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愷倫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
有期徒刑一年。
未
扣案之
犯罪所得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愷倫明知其無依約履行之意願及能力,竟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27日23時24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Marketplace」社團刊登不實販售訊息,並以通訊軟體MESSENGER暱稱「蘇家潔.公雞休閒鞋(實體像阿甘鞋)」聯繫楊淑芬,接續佯稱可出售尺寸US8公雞休閒鞋及白藍色Nike air max90球鞋云云,致楊淑芬信以為真而
陷於錯誤,接續於110年8月27日23時33分、110年8月28日0時39分、110年8月30日9時23分,在新竹市北區居所(地址詳卷),以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下同)500元、1,000元、1,000元(經檢察官當庭更正原載金額)至許愷倫申設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
旋為許愷倫提領一空。
㈠被告許愷倫分別於警詢、檢察官
訊問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
自白。
㈢
告訴人之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告訴人與「蘇家潔.公雞休閒鞋」之社群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報案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8日儲字第1100900817號函
暨檢附之許愷倫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本院職權核發之本案
搜索票、桃園市政府大溪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押之鞋子照片。
㈣扣押如附表所示之鞋子2雙。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財,恣為詐欺
犯行,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且
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分文損害,而經告訴人到庭請求本院從重量刑之意見,惟念其
犯後坦承罪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素行、
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查本案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500元,並未實際合法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
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