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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109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0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律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已預見交付虛擬貨幣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是作為遂行詐欺取財犯罪及掩飾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仍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間某日,將其向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幣託公司)註冊取得BitoPro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對丙○○施用詐術,致丙○○陷於錯誤,依該成年人之指示前往超商繳交費用,而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儲入上開BitoPro帳戶,因而受有損害。某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再將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並轉入其他不詳虛擬貨幣電子錢包,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丙○○訴由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明示同意其證據能力審酌上開陳述作成之情況,均符合法律規定,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認屬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經本判決援引之證據,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核無公務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具關聯性,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證據調查之法定程序,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人丙○○於警詢之指訴可佐(見偵卷第19-24頁),另有附表二所示之書證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應信為真實。本案實施詐欺犯罪及洗錢之人,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亦無事證顯示有兒童或少年,基於罪疑唯輕之法理,應認參與犯罪者均為成年人,且詐欺正犯人數未達3人以上。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修正之說明: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月16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前之規定,行為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合於減刑要件。依修正後之規定,限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得減刑,而使減刑之要件更為嚴格。故修正後之法律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⒉至於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之交付帳戶罪,並未變更刑法有關幫助犯及洗錢防制法有關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而是在(幫助)洗錢罪以外增訂處罰規定,將無法證明行為人具有(幫助)洗錢犯意之情形,以及行為人交付帳戶後未著手於洗錢之情形,納入處罰範圍。故本罪(幫助)洗錢罪之補充規定,未排除交付帳戶行為論以(幫助)洗錢罪。從而,就(幫助)洗錢罪之論處,未因法律增訂而變更,尚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之必要。又本罪既為被告行為後所增訂,依刑法第1條前段之規定,亦無需探討被告之行為是否適用增訂之交付帳戶罪,附此敘明
 ㈡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者,即構成洗錢行為。人頭帳戶可提供名實不符之資金流向,形成金流斷點而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或提領詐欺犯罪所得,即屬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⒉被告提供虛擬貨幣帳戶,供他人受領詐欺犯罪所得並購買虛擬貨幣,再轉入其他不詳虛擬貨幣電子錢包,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對於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行為提供助力,為幫助犯。
  ㈢罪名及罪數:
  ⒈被告所為,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以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提供帳戶之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⒉起訴書雖未記載前揭幫助洗錢之犯行,惟此與起訴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究。又此幫助洗錢部分經本院告知罪名,無害於被告之防禦權,附此敘明。
 ㈣不適用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
  起訴書所載被告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經檢察官於準備程序時表示係作為量刑審酌事由,於本案不主張為累犯(見本院易卷第80頁),故僅將該前案紀錄作為被告之素行,於量刑時予以審酌。
 ㈤刑之減輕:
   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於審理中自白,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並遞減之。
 ㈥科刑:
  審酌被告提供虛擬貨幣帳戶予他人使用,而使他人得以利用帳戶收取詐欺所得並掩飾其去向,致檢警難以追查,助長詐騙犯罪風氣,破壞金融交易秩序,並考量告訴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參與之程度、情節、犯後態度、素行、智識能力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刑,並就罰金部分,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將虛擬貨幣帳戶交付他人使用,無事證顯示被告已實際獲取報酬,即無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另被告交付帳戶後,對匯入帳戶之資金已失去實際處分權,告訴人受騙而匯入之款項即非被告所有,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或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沒收,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賴瀅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入本案BitoPro帳戶之時間
(民國)
轉入金額
(新臺幣)
交易單號
1
丙○○
(告訴)
丙○○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使用通訊軟體LINE,認識暱稱「劉沃夫WOLF」之成年人,該人向丙○○詐稱:可透過投資平台「拓美」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轉入右列所示款項,至本案BitoPro帳戶。
110年11月15日14時46分許
1萬3,030元
00000000TTP00000000
110年11月15日14時47分許
1萬7,030元
00000000TTP00000000
110年11月16日14時36分許
1萬8,030元
00000000TTP00000000
110年11月16日14時56分許
1萬2,030元
00000000TTP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證 據
出  處
1
幣託帳號註冊電子郵件「leave1240000000il.com」基本資料、會員錢包列表、會員帳戶餘額列表、新臺幣加值提領列表、虛擬貨幣買賣交易列表、虛擬貨幣加值提領列表、IP登入紀錄
111偵16142卷,第25-37頁
2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1偵16142卷,第39-40頁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111偵16142卷,第41-42頁
4
告訴人丙○○提供之繳款紀錄單據翻攝照片
111偵16142卷,第43頁
5
告訴人丙○○提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攝照片
111偵16142卷,第45-54頁
6
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26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檢附甲○○申設之幣託帳號註冊電子郵件「leave1240000000il.com」基本資料、錢包列表、餘額列表、申辦所留存之證件照片、帳戶照片、虛擬貨幣加值提領列表、新臺幣加值提領列表、帳戶交易紀錄
111易1091卷,第49-57頁
7
英屬維京群島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3月24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檢附幣託帳號註冊電子郵件「leave1240000000il.com」基本資料、錢包列表、餘額列表、申辦所留存之證件照片、登入歷程記錄、虛擬貨幣加值提領列表、幣託帳戶加值紀錄、註冊教學步驟流程說明、APP操作教學步驟流程說明及加值教學步驟流程說明
111易1091卷,第97-155頁
8
英屬維京群島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19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檢附幣託下單教學講解流程說明
111易1091卷,第161-1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