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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德正對賴建豪佯稱其經營之「極鮮水產小卷批發」獲利可期,有意擴大營業,因缺乏資金需邀集資金投資等語,致賴建豪陷於錯誤,於110年5月26日與劉德正簽訂「極鮮水產小卷批發合作合約書」(下稱合約),約定由賴建豪出資50萬元,劉德正出資180萬元,賴建豪並交付50萬元與劉德正;復劉德正於110年10月6日向賴建豪稱因資金運用需求,希望賴建豪擴大出資額等語,致賴建豪陷於錯誤,2人並於該日重新簽訂合約,約定由賴建豪出資110萬元,劉德正出資120萬元,賴建豪並交付60萬元與劉德正。嗣劉德正於110年7至10月間依約給付利潤共7萬4,438元後,後續即未依約給付,且自承將投資款挪做清償賭債之用,賴建豪始知受騙。 | ⑴被告與賴建豪間簽訂之合約書照片(見110他8137卷第17至19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賴建豪提出之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110他8137卷第143至173頁) ⑶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貳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對陳念萱佯稱其經營之「極鮮水產小卷批發」獲利可期,有意擴大營業,因缺乏資金需邀集資金投資等語,致陳念萱陷於錯誤,於110年7月13日與劉德正簽訂合約,約定由陳念萱出資20萬元,劉德正出資180萬元,陳念萱並交付20萬元與劉德正。嗣劉德正於110年7至10月間依約給付利潤共1萬6,000元後,後續即未依約給付,且自承將投資款挪做清償賭債之用,陳念萱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念萱於偵訊時之證述(見110他8137卷第101至102頁) ⑵被告與陳念萱間簽訂之合約書照片(見110他8137卷第35頁) ⑶陳念萱所提出之匯款交易紀錄截圖(見110他8137卷第139至141頁) ⑷證人即告訴人賴建豪提出之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110他8137卷第143至173頁) ⑸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對吳承晏佯稱其經營之「極鮮水產小卷批發」獲利可期,有意擴大營業,因缺乏資金需邀集資金投資等語,致吳承晏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25日與劉德正簽訂合約,約定由吳承晏出資20萬元,劉德正出資280萬元,吳承晏並交付20萬元與劉德正。嗣劉德正後續未依約給付利潤,且自承將投資款挪做清償賭債之用,吳承晏始知受騙。 | ⑴被告與吳承晏間簽訂之合約書照片(見110他8137卷第37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賴建豪提出之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110他8137卷第143至173頁) ⑶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對蔡敏容佯稱其經營之「極鮮水產小卷批發」獲利可期,有意擴大營業,因缺乏資金需邀集資金投資等語,致蔡敏容陷於錯誤,於110年8月27日與劉德正簽訂合約,約定由蔡敏容出資20萬元,劉德正出資280萬元,蔡敏容並交付20萬元與劉德正。嗣劉德正後續未依約給付利潤,且自承將投資款挪做清償賭債之用,蔡敏容始知受騙。 | ⑴被告與蔡敏容間簽訂之合約書照片(見110他8137卷第111頁) ⑵證人即告訴人賴建豪提出之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110他8137卷第143至173頁) ⑶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對梁美秀佯稱其經營之「極鮮水產小卷批發」獲利可期,有意擴大營業,因缺乏資金需邀集資金投資等語,致梁美秀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21日與劉德正簽訂合約,約定由梁美秀出資20萬元,劉德正出資280萬元,梁美秀並交付20萬元與劉德正;劉德正另於110年10月30日、31日向梁美秀稱其欲增加投資大閘蟹買賣事業,需邀集資金投資等語,致梁美秀陷於錯誤,交付9萬元與劉德正。嗣劉德正於110年10月1日給付梁美秀投資利潤938元後,後續即未依約給付利潤,且自承將投資款挪做清償賭債之用,梁美秀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告訴人梁美秀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1偵8593卷第33至35頁、第117至118頁) ⑵證人即梁美秀之弟梁文政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10他8137卷第229頁) ⑶被告與梁美秀間簽訂之合約書照片(見110他8137卷第113頁) ⑷梁美秀所提出之匯款交易紀錄截圖(見111偵8593卷第39至41頁) ⑸證人即告訴人賴建豪提出之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110他8137卷第143至173頁、111偵8593卷第59至64頁) ⑹梁美秀所提出之其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8593卷第59至64頁) ⑺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零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對張靜芬佯稱其經營之「極鮮水產小卷批發」獲利可期,有意擴大營業,因缺乏資金需邀集資金投資等語,致張靜芬陷於錯誤,於110年4月29日與劉德正簽訂合約,約定由張靜芬出資20萬元,劉德正出資180萬元,張靜芬並交付20萬元與劉德正。嗣劉德正後續未依約給付利潤,且自承將投資款挪做清償賭債之用,張靜芬始知受騙。 | ⑴被告與張靜芬間簽訂之合約書照片(見110他8137卷第181頁) ⑵張靜芬所提出之匯款交易紀錄截圖(見110他8137卷第183至185頁) ⑶證人即告訴人賴建豪提出之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110他8137卷第143至173頁、111偵8593卷第59至64頁) ⑷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對高貴美佯稱其經營之「極鮮水產小卷批發」獲利可期,有意擴大營業,因缺乏資金需邀集資金投資等語,致高貴美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18日與劉德正簽訂合約,約定由高貴美出資30萬元,劉德正出資270萬元,高貴美並交付30萬元與劉德正。嗣劉德正後續未依約給付利潤,且自承將投資款挪做清償賭債之用,高貴美始知受騙。 | ⑴被告與高貴美間簽訂之合約書照片(見110他8137卷第193頁) ⑵高貴美所提出之匯款單據照片(見110他8137卷第195頁) ⑶證人即告訴人賴建豪提出之被告與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間LINE群組對話紀錄截圖(見110他8137卷第143至173頁、111偵8593卷第59至64頁) ⑷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明知其先前已積欠張振國債務,後續亦無清償能力,仍於110年11月16日向張振國表示欲訂購價值36萬7,500元之小卷,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傳送其以不詳方式所製作之不實中國信託銀行手機轉帳40萬元成功之轉帳截圖照片1張予張振國,向張振國佯稱已給付部分貨款,使張振國陷於錯誤,遂同意販售並將價值36萬7500元之小卷交付被告。嗣於110年11月19日,經張振國確認40萬元未入帳,且劉德正失聯不回應訊息,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振國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1他137卷第103至104頁) ⑵張振國所提出其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暨被告所傳送之不實轉帳成功截圖(見111他137卷第11至43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於110年11月10日透過LINE及Messenger與貝殼銷費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葉茹涵洽談小卷買賣事宜,劉德正向葉茹涵佯稱依指示匯款之後即會出貨等語,使貝殼銷費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遂由葉茹涵依指示於110年11月10日上午11時24分許匯款2萬2,41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內。嗣劉德正收受款項後拒不出貨,且失聯或在通訊軟體封鎖葉茹涵,貝殼銷費股份有限公司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貝殼銷費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葉茹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1996卷第79至81頁) ⑵葉茹涵所提出之其與被告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21996卷第279至283頁) ⑶葉茹涵所提出之貝殼銷費股份有限公司匯款紀錄(見111偵21996卷第285頁) ⑷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於110年11月14日透過Messenger與韓順隆洽談小卷買賣事宜,劉德正向韓順隆佯稱依指示匯款之後即會出貨等語,使韓順隆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0年11月14日凌晨0時20分許匯款2萬9,000元、同日下午1時7分許匯款6,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內。嗣劉德正收受款項後拒不出貨且失聯不回應訊息,韓順隆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告訴人韓順隆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1996卷第83至85頁) ⑵韓順隆所提出之其與被告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21996卷第269至273頁) ⑶韓順隆所提出之金融卡照片暨匯款紀錄(見111偵21996卷第265至267頁) ⑷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於110年12月6日透過LINE與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行政人員洪懿珣洽談小卷買賣事宜,劉德正向洪懿珣佯稱依指示匯款之後即會出貨等語,使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陷於錯誤,遂由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邱淑娟依指示於110年12月6日上午9時48分許匯款1萬4,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內。嗣劉德正收受款項後拒不出貨且失聯不回應訊息,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邱淑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1996卷第93至95頁) ⑵邱淑娟所提出之洪懿珣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21996卷第257至262頁) ⑶洪懿珣所提出之好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匯款紀錄(見111偵21996卷第263頁) ⑷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於110年12月2日透過Messenger與吳俊龍洽談漁獲買賣事宜,劉德正向吳俊龍佯稱依指示匯款之後即會出貨等語,使吳俊龍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8時3分許匯款6,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內。嗣劉德正收受款項後拒不出貨且失聯不回應訊息,吳俊龍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俊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1996卷第99至101頁) ⑵吳俊龍所提出之其與被告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21996卷第297至301頁) ⑶吳俊龍所提出之存摺影本照片暨匯款紀錄(見111偵21996卷第293至295頁) ⑷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於110年11月24日透過Messenger與陳銘彥洽談小卷買賣事宜,劉德正向陳銘彥佯稱依指示匯款之後即會出貨等語,使陳銘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9時9分許匯款7,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內。嗣劉德正收受款項後拒不出貨且失聯不回應訊息,陳銘彥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銘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2000卷第31至32頁) ⑵陳銘彥所提出之其與被告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22000卷第43至44頁) ⑶陳銘彥所提出之匯款明細(見111偵22000卷第45頁) ⑷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於110年11月25日,透過Messenger與王立言洽談漁獲買賣事宜,劉德正向王立言佯稱依指示匯款之後即會出貨等語,使王立言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110年11月25日中午12時19分許匯款5,000元至中國信託帳戶內。嗣劉德正收受款項後拒不出貨且失聯不回應訊息,王立言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立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2000卷第33至35頁) ⑵王立言所提出之其與被告間之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22000卷第63頁) ⑶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於110年12月3日,透過LINE與張富皓洽談漁獲買賣事宜,劉德正向張富皓佯稱依指示匯款之後即會出貨等語,使張富皓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55分許匯款3萬元至中國信託帳戶內。嗣劉德正收受款項後拒不出貨且失聯不回應訊息,張富皓始知受騙。 | ⑴證人即告訴人張富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2000卷第39至41頁) ⑵張富皓所提出之其與被告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22000卷第85至97頁) ⑶張富皓所提出之匯款明細影本照片(見111偵22000卷第77頁) ⑷被告名下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見111偵21966卷第141至237頁) | 劉德正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劉德正接續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20分許及同年月23日上午6時54分許,未經郭柏緯同意,即無故以前所取得之該帳號密碼登入星城遊戲,並向另名遊戲玩家暱稱「看你頭痛」佯裝為「都不要給我創」,要求交易遊戲幣,使玩家「看你頭痛」陷於錯誤,移轉交付1090萬(折合新臺幣約8萬元)星城遊戲幣之紀錄予「都不要給我創」帳號中,劉德正再循管道將遊戲幣變現後另行花用,嗣後由郭柏緯先給付玩家「看你頭痛」8萬元,致生損害於郭柏緯。 | ⑴證人即告訴人郭柏緯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111偵11488卷第9至11頁、第17至18頁、第101至102頁) ⑵星城遊戲帳號登入IP位置翻拍照片(見111偵11488卷第15頁) ⑶郭柏緯所提出之其與被告間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偵11488卷第115至265頁) | 劉德正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價值新臺幣捌萬元之遊戲幣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