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651號
被 告 吳家銘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373號)及移送
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7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家銘
幫助犯詐欺得利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家銘知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無親誼關係之第三人行動電話門號使用,常與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在當今社會詐騙事件猖獗之情況下,如將自己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仍基於縱前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間接
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17日晚間8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中壢新生門市申辦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下稱本案門號)後,將本案門號與其餘所有之11個不詳門號以新臺幣(下同)2萬5,000元之代價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老頭」(下稱「老頭」)之詐欺者使用。
嗣「老頭」即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為下列
犯行:
(一)於110年10月28日傍晚以電話聯繫朱碧瑛,佯稱係其老闆,請其代購遊戲點數云云,致朱碧瑛因而
陷於錯誤,於同日購買附表一所示遊e卡之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密碼告知「老頭」,嗣「老頭」即將該遊戲點數存入以本案門號註冊之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銀公司)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帳號暱稱「皇朝鼎宴」中。
(二)於110年10月29日凌晨0時35分許,以電話聯繫洪志欣,佯稱係其所任職之VLife網路生活館之股東「陳建安」,有客人要購買遊戲點數請其處理云云,致洪志欣陷於錯誤,於同日購買附表二所示之遊戲橘子GASH、遊e卡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密碼告知「老頭」,嗣「老頭」即將該遊戲點數存入以本案門號註冊之網銀公司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帳號暱稱「皇朝鼎宴」中。
二、案經朱碧瑛、洪志欣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經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均經被告表示對
證據能力無意見(見本院易字卷第26-27頁),復經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取得及
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10年10月17日晚間8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公司中壢新生門市申辦本案門號後,將本案門號與其餘所有之11個不詳門號交付予「老頭」使用,惟
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得利犯行,辯稱:我賣的是天堂W遊戲帳號,不是賣門號,當初我會去購買本案門號是為了綁定天堂W遊戲帳號,後來在遊戲中抽到變身,帳號變值錢,我才想要把天堂W遊戲帳號賣掉。那時我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認識「老頭」,「老頭」說他也是幣商,要跟我買天堂W遊戲帳號,我就賣了12至16個天堂W遊戲帳號給他,不過其實只有抽到死亡騎士變身的帳號是值錢的,其他的帳號算是送的,帳號賣1萬5,000元,帳號裡角色全部的鑽石賣1萬元,所以總共賣2萬5,000元。而我之所以會拿SIM卡給買家,是因為「老頭」要改綁定成他自己的電信門號,我在電話中本來有要求在我把門號交給他時他就要馬上改,但他表示自己的門號目前都已綁定遊戲帳號,希望給他一些時間找,如果我有疑慮,可以打電話去電信公司掛失,這樣門號就只能收簡訊,無法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而我也有打電話去掛失,後來他
告訴我帳號綁定完成,門號可以停掉,我就去停掉本案門號了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110年10月17日晚間8時49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遠傳電信公司中壢新生門市申辦本案門號後,將本案門號與其餘所有之11個不詳門號交付予「老頭」使用
等情(被告供稱交付12至16個門號SIM卡予「老頭」,依罪證有疑惟利被告原則,本院僅認定被告交付共12個門號SIM卡),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行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偵字第47795號卷第13-17頁、偵字第11373號卷第57-58頁、本院易字卷第25-26頁、第130-133頁),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
可考(見偵字第11373號卷第21-22頁),上情已
堪認定。
(二)又「老頭」先於110年10月28日傍晚以電話聯繫朱碧瑛,佯稱係其老闆,請其代購遊戲點數云云,致朱碧瑛因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購買附表一所示遊e卡之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密碼告知「老頭」,「老頭」即將該遊戲點數存入以本案門號註冊之網銀公司星城Online線上遊戲帳號暱稱「皇朝鼎宴」中;後「老頭」
復於110年10月29日凌晨0時35分許,以電話聯繫洪志欣,佯稱係其所任職之VLife網路生活館之股東「陳建安」,有客人要購買遊戲點數請其處理云云,致洪志欣陷於錯誤,於同日購買附表二所示之遊戲橘子GASH、遊e卡遊戲點數,並將序號、密碼告知「老頭」,嗣「老頭」即將該遊戲點數存入同一遊戲帳號中等情,業據
證人即
告訴人朱碧瑛、洪志欣於警詢時陳述明確(朱碧瑛部分:見偵字第11373號卷第15-16頁;洪志欣部分:見偵字第47795號卷第29-35頁),並有告訴人朱碧瑛購買遊戲點數之存根聯3張、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申請資料、儲值流向、IP歷程、告訴人洪志欣提供之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19張、樂點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函(儲值消費記錄)、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會員資料、IP位址、儲值資料、告訴人洪志欣購買遊戲點數之存根聯36張存卷足參(見偵字第11373號卷第25頁、第27-31頁、偵字第47795號卷第39-48頁、第51-55頁、第61頁、第63-65頁、第75-79頁、第109-131頁),上情亦
堪認定。
(三)再查,被告固提出其與「老頭」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內容如下:
110年10月21日
老頭:我在世界頻看到你在賣W帳號。
被告:你好,賣士服紅變死騎帳號含16隻小號一起售20000。
老頭:有興趣怎麼交易?
被告:可面交。蝦皮8591需6%手續費,協助改綁定改到好,面交限定桃園區。
老頭:我要面交,我只有3個號碼可以綁定,剩下的你把sim卡給我,我綁定完成再寄給你。兄弟你覺得呢?
被告:抱歉剛在打王。面交一次綁完不給卡喔。
老頭:兄弟你想想看,誰會身上有這麼多號碼可以綁?我看這樣好了,教你一招,你去把電話號碼申請掛失,這樣電話不能打電話不能傳簡訊,只能收簡訊,這樣讓我有時間可以變更綁定你也安心。
被告:掛失這樣你能登入嗎?等等收不到登入簡訊怎辦?
老頭:可以,不然我不會這樣教你,你有空打客服問就知道了。
被告:好我要先睡了,明天問,晚安。
110年10月22日
老頭:兄弟問得如何?
被告:對,跟你說的一樣。
老頭:兄弟你有飛機嗎?我打給你跟你用說的比較清楚。
被告:@asdfgg001212我還沒下班晚點再打。
(四)從上開對話紀錄顯示之日期,可推知被告在110年10月17日申辦本案門號後,短短4、5日間即欲將其售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從我用本案門號打天堂W到我把本案門號賣給對方,時間大概1個多月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33頁),二者明顯不同;再者,被告雖辯稱其本要求「老頭」在其將本案門號交付時就要馬上將遊戲帳戶改綁定門號,係「老頭」表示無法立刻處理,如有疑慮可致電電信公司掛失,如此門號就只能收簡訊,無法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其亦有打電話去掛失云云,然經本院函詢遠傳電信公司本案門號之掛失紀錄,經遠傳電信公司回覆稱:經確認本案門號無掛失紀錄等語,有遠傳電信公司112年3月22日遠傳(發)字第11210302828號函附卷可考(見本院易字卷第39頁),況且,經本院函詢遠傳電信公司,亦確認遠傳電信公司之月租型門號掛失後,方可接收簡訊及來電;預付型門號掛失後,則無法接收簡訊及來電,此有遠傳電信公司112年5月16日遠傳(發)字第11210509308號函存卷足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03頁),而本案門號為預付型門號,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附卷可考(見偵字第11373號卷第21-22頁),可見本案門號如經掛失,即無法接收簡訊及來電,與被告所辯及上開對話紀錄所示內容亦全然不符,凡此,均足見被告辯稱交付本案門號之目的係為出賣天堂W遊戲帳號云云,顯係杜撰之詞,而其提出之與「老頭」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亦係為求脫罪而臨訟製作,均不足採信至明,是可見被告並無將本案門號提供予他人之合理或正當理由。
(五)本院衡酌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民眾皆可以輕易至電信公司申請門號使用,並無限制一定之資格,亦無須事先繳納高額之手續費或保證金。
縱有使用他人門號之急迫情形,亦有其父母、兄弟姊妹或至親好友之門號可供使用,當無借用素不相識之被告名下門號之理。是倘非供作不法犯罪使用,衡情尚無不以自己名義申辦、使用之必要;且一般人申請門號係供私人通信聯繫自用,專有性甚高,並非一般自由流通使用之物,縱需交他人使用,亦必基於信賴關係或特殊事由,自不可能隨意交予他人任意使用,況不肖之徒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
法人員之追究處罰,經常利用他人名義申辦門號行騙財物、恐嚇取財或販賣偽禁藥物等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係利用他人之門號以躲避警方追查,藉以掩蓋犯罪行為之情形,業經新聞及電視等大眾傳播系統多所報導,政府亦宣導民眾注意防範,則一般人本於生活經驗及認識,在客觀上可預見提供門號供他人使用之行徑,與利用進行財產性犯罪之工具有密切關聯;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不清楚「老頭」之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130頁),可見其與「老頭」素昧平生,毫無交情或信賴基礎,竟貪圖報酬,將本案門號及其餘所有之11個不詳門號以2萬5,000元之代價交付予「老頭」,故被告於交付本案門號及其餘所有之11個不詳門號時,已有縱使「老頭」將本案門號用以從事詐欺得利之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犯意甚明。
(六)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一)核被告吳家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被告以一交付本案門號之幫助行為,幫助「老頭」詐欺告訴人
朱碧瑛及洪志欣,係以一行為侵害數
法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處斷。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
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
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私利任意將所申
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出售他人使用,利於他人遂行詐欺得利犯行,助長詐欺犯罪之發生,且使詐欺犯罪者得隱匿身分,增加被害人事後追償困難,亦因而幫助「老頭」詐欺告訴人
朱碧瑛及洪志欣各相當於9,000元、9萬6,000元價值之遊戲點數,所為非是,並斟酌被告
犯後迄今否認犯行且未對告訴人朱碧瑛及洪志欣為任何賠償或道歉之犯後態度、
暨被告之素行、學經歷、經濟狀況、為本案犯行時之年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被告將本案門號及其餘所有之11個不詳門號交付「老頭」而取得之犯罪所得2萬5,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並適用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
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明嫺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植鈞移送併辦,檢察官董諭、賴心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蕭淳尹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