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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易字第 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聖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955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吳聖心係泉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泉聖公司)活動企劃人員,負責將電子商務品牌商品上架、下架及製作廣告文案及商品拍攝作業等工作。吳聖心明知「Astonish英國潔」之藍紅色圖樣,係告訴人英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經英橋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吳聖心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間,在泉聖公司位於桃園市龍潭區之辦公處所,擅自透過網路連線方式下載前開美術著作而重製後,再將之使用在不特定之人均得瀏覽、選購商品之Yahoo奇摩購物中心賣場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賣場網頁上,侵害英橋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