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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品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立琦

訴訟代理人  邱陳律律師
被      告  詹智存
            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玉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1、被告詹智存及威尼斯藥廠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全案證據資料。
二、被告方面:
㈠、聲明:1、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爰引刑事案件之答辯理由,本案不構成侵權等語。
  理 由
一、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詹智存、威尼斯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智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