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楊啟仁
被 告 楊豐仲
好友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被告楊豐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5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且原告主張非
刑事案件被告之好友交通有限公司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應負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之人,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書記官 詹右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