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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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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 20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陳柏均
被 告 黃宏仁
被 告 裕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復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11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