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錶冠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賴豐禾等竊盜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16號),聲請
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錶冠國際有限公司,爰聲請本院准予閱卷而聲請閱覽
刑事案件全部卷證等語
二、
按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
準用第28條、第32條及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71條之1第2項規定,亦為審判中
告訴人之代理人所準用。是以得依上開規定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者,僅告訴人具律師身分之代理人,並不及於被害人、告訴人或告訴人不具律師身分之代理人。
三、經查,本件錶冠國際有限公司並未提出告訴,
而非告訴人,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錶冠國際有限公司非得檢閱、抄錄、重製或攝影本案卷宗及證物之聲請權人,是本件聲請,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