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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2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皇傑


選任辯護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皇傑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加重詐欺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