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韋慶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唐君翰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陳郁融」,應更正為「法官陳華媚」。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138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陳郁融」為誤寫,應更正為「法官陳華媚」。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