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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3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韋慶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唐君翰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指定辯護人  劉明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陳郁融」,應更正為「法官陳華媚」。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111年度訴字第138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原記載「法官陳郁融」為誤寫,應更正為「法官陳華媚」。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華媚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