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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44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堂永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329號、第10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堂永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堂永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24日通緝到案,經法官知應於112年2月2日自行向承辦股報到,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再次發佈通緝,於112年11月21日始緝獲到案,又審酌被告自陳住在鐵皮屋,不知道門牌號碼,可認日後難以合法傳拘到庭,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原因存在,爰命自112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2月5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無從以具保代替羈押,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命自113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