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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6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志霖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9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邱志霖與告訴人蔡承哲為網友,且均為「萬國覺醒」網路遊戲玩家,蔡承哲於民國109年5月31日曾因請邱志霖代打遊戲而將其遊戲帳號(玩家ID:00000000,帳號ID:0000000,暱稱:白董闖天涯)所綁定之臉書帳號、密碼交付予邱志霖,嗣邱志霖與蔡承哲於遊戲中自同盟變成敵對,滋生齟齬,邱志霖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及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電磁紀錄之接續犯意,於民國109年7月25日23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號2樓號,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未經蔡承哲同意,無故以蔡承哲fb帳號、密碼登入蔡承哲上開網路遊戲之帳號,並將蔡承哲於該遊戲內之士兵等遊戲資源刪除,以此方式變更蔡承哲於前開遊戲帳號內所儲存之電磁紀錄檔案,足以生損害於蔡承哲及奧瑞吉有限公司之對玩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