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441號
被 告
兼 代表人 蔣興德
共 同
劉宗源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拾日內,補正
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泓泰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蔣興德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第一審刑事判決,雖於
法定期間聲明上訴,然
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