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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6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AMA HOJER(尼泊爾籍)



選任辯護人  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LAMA HOJER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LAMA HOJER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人簽章欄」所偽造之署押「Guetco」、「蔣措」各壹枚均沒收之。
    事  實
LAMA HOJER於民國111年4月9日上午10時40分許,騎乘其親戚索南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與興豐路口時違規左轉,經警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攔查,LAMA HOJER為隱藏自己身份,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將其所持蔣措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交予警方開單,並冒用「蔣措」名義,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人簽章」欄,先簽「Guetco」以偽造「蔣措」之英文名字「Gyatso」1枚後,復偽造「蔣措」之署押1枚,藉以表示係「蔣措」本人已收領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再將上開通知單移送聯交還予承辦該案之警員收執存卷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公路監理機關對道路交通違規事件舉發、裁罰之正確性及蔣措本人。因警員察覺有異,經查證後發現LAMA HOJER並非蔣措本人,始悉上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項供述證據,被告LAMA HOJER委由辯護人對各該證據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551號卷第52頁),且當事人、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46號卷,下稱訴字卷,第195頁至第240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取得及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且亦無證據證明係非真實,復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又前開供述與非供述證據復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中合法調查,自均得為本案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
    訊據被告LAMA HOJER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辯稱:我持觀光簽證入境,停留臺灣時間是1個月,我知道我簽證期間到期就是非法在臺灣居留,但我是西藏人,我沒有去辦延長,索南是我堂兄弟,蔣措的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在索南的機車上,我打防疫預防針時看到就把它們放進我皮夾,我騎機車違規被警員查獲時有拿這3樣東西給警員看,我一開始簽我藏文名字,後來警察叫我寫中文,照證件上面寫,我才照抄「蔣措」云云(見訴字卷第233頁至第237頁),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在通知單一開始是簽署自己的藏文名字,之後警察才表示要簽署蔣措的名字,被告因為是外籍人士,中文理解能力不好,所以後來才依照警察的指示簽署蔣措的名字。如果被告一開始就有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就不會簽署自己的名字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1年4月9日上午10時40分許,騎乘其親戚索南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2段與興豐路口時違規左轉,經警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攔查,其後被告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人簽章」欄,簽署「Guetco」(認定此等文字係「Guetco」乙節詳後述)、「蔣措」之署押各1枚,再將上開通知單移送聯交還予承辦該案之警員收執存卷以行使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承認(見訴字卷第233頁至第237頁),核與證人索南於偵訊時具結後之證述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64號卷,下稱偵卷,第97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1年4月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蔣措之全民健康保險正面影本、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正面影本、桃園市○○○○○○○○○道路○○○○○○○○○○○路○○○○○○○○○○○○號碼000-0000號車籍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代保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33頁、第35頁、第37頁、第45頁),信為真。
(二)就本案案發經過之密錄器影像,本院勘驗結果如下:(見訴字卷第47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66頁、第74頁至第76頁、第81頁至第83頁)
     【檔名:2022_0409_104004_039】
      ▲【影片時間00:00:00~00:05:00;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0/04/09 10:40:04~10:45:04】 
一名穿著藍色短袖上衣之男子(下稱A男)於路口處停等紅綠燈,員警請A男將普通重型機車停靠於路邊並盤查身份,以下係員警與A男之對話。
於影片時間00:00:35男員警:剛才從那個興豐路左轉介壽路吼,那裡不能直接左轉,因為那個路口要兩段式,你清楚嗎?
於影片時間00:00:43 A男:對,對不起。
於影片時間00:00:45男員警:忘記了(台語)。還是說你都開車習慣了,哈哈好啦,駕照有沒有帶,駕照。
於影片時間00:00:51男員警:盤查一下齁。
於影片時間00:01:01(A男於其綠色包包拿出錢包)。
於影片時間00:01:03男員警:你有帶嗎?
於影片時間00:01:04男員警:喔,有啦。
於影片時間00:01:06(A男移動其車輛)。
於影片時間00:01:07男員警:好,這樣就好(台語)。
於影片時間00:01:16(A男自錢包拿出駕照並交給女員警)。
於影片時間00:01:17~00:01:54(為男員警以對講機與其他同仁聯絡)。
於影片時間00:01:55女員警:你現在是居家檢疫的對象嗎?
於影片時間00:01:57 A男:是。
於影片時間00:01:58女員警:那你怎麼出來?
於影片時間00:02:09男員警:怎麼樣?
於影片時間00:02:11女員警:居家隔離的對象。
於影片時間00:02:14女員警:你單子,你居家隔離是什麼時候?時間點是什麼時候?
於影片時間00:02:20男員警:你清楚嗎?
於影片時間00:02:21女員警:蛤?
於影片時間00:02:28男員警:你是這個人嗎?(男員警手指向查詢機器或駕照位置)。
於影片時間00:02:29 A男:對。
於影片時間00:02:30男員警:確定吼?好。你有身份證了,那你是剛從大陸回來,還是,你是剛回國嗎?大聲一點沒關係,你是剛回國嗎?
於影片時間00:02:42 A男:對。
於影片時間00:02:43男員警:所以你現在應該不是在家裡嗎?
於影片時間00:02:44 A男:對。
於影片時間00:02:45男員警:蛤?
於影片時間00:02:46 A男:對,在家裡。
於影片時間00:02:47男員警:阿你怎麼跑出來。
於影片時間00:02:50男員警:你是自己跑出來的是不是。
於影片時間00:02:53男員警:好吧,那…你有去採檢了吧,之前有採檢了吧。
於影片時間00:03:00男員警:有沒有採檢過?你有沒有採檢過阿。因為我想說你有沒有遵照我們那個SOP採檢後不是應該要在家裡嗎?還是你是接到衛生局說你要在家裡的?
於影片時間00:03:14男員警:蛤?
於影片時間00:03:14女員警:你大聲一點。
於影片時間00:03:16男員警:大聲一點啊,我才聽的清楚。
於影片時間00:03:23女員警:你聽不懂是不是?
於影片時間00:03:25男員警:是喔,你是不是要打電話給值班聯繫一下衛生局,還是帶回去呵呵。
於影片時間00:03:36女員警:居家隔離的時間是幾月幾號到幾月幾號?
於影片時間00:03:39男員警:你清楚嗎?
於影片時間00:03:42女員警:你從什麼時候開始居家隔離的?
於影片時間00:03:46女員警:從什麼時候開始?
於影片時間00:03:50女員警:你是哪一國人?
於影片時間00:03:58女員警:你是哪一國?哪一個國家的?
於影片時間00:04:02 A男:我聽不懂。
於影片時間00:04:05女員警:你有駕照ㄟ。
於影片時間00:04:11男員警:你在問衛生局好不好,這樣子會比較快,這張先給我…先拿。
於影片時間00:04:20男員警:稍等一下,我們先查證一下,好。
於影片時間00:04:32男員警:請他問一下衛生局啊。
於影片時間00:04:35男員警:我們可以確認一下齁,確認一下你的資料是不是可以這樣出來,假如可以,就沒有問題,假如不行的話,我們還是要登記資料,做資料齁,因為我們你現在也講不清楚阿,齁好不好,你稍等一下,我們詢問一下我們衛生單位。

     【檔名:2022_0409_104506_040】
      ▲【影片時間00:00:00~00:05:00;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0/04/09 10:45:04~10:50:04】
於影片時間00:00:01女員警:綠茶他去處理車禍啊,回來在用詐欺
於影片時間00:00:10男員警:嘿阿,因為我們只有用車子載,他的狀況也不知道OK嗎?要載呵呵,還是,我們可以直接問衛生局嗎?
於影片時間00:00:30(女員警打電話給同仁請求幫忙查詢A男身份資料)。
於影片時間00:02:26(女員警又打電話給同仁請求幫忙查詢A男身份資料)。
於影片時間00:03:05男員警:好,稍等一下啦齁,我們請人家問齁。
於影片時間00:03:07(A男點頭)。
於影片時間00:03:09男員警:稍等一下嘿。
於影片時間00:03:14男員警:證件有查嗎?不用啦,他裡面有資料齁。
於影片時間00:03:18女員警:蛤?
於影片時間00:03:19男員警:他裡面有資料嘛齁,不用用這個(男員警手持身份證)?
於影片時間00:03:20女員警:沒有,我不知道,他們在查。
於影片時間00:03:33男員警:對阿我看這,160,這是居留…所以我才問你說你是從哪邊來?因為你不是我們本臺灣人對不對?對不對?
於影片時間00:03:47 A男:對。
於影片時間00:03:48男員警:你是從哪邊來阿?
於影片時間00:03:51男員警:是大陸嗎?
於影片時間00:03:52 A男:大陸不是。
於影片時間00:03:54男員警:你是哪裡人?
於影片時間00:03:57 A男:新疆人,新疆人。
於影片時間00:03:57男員警:新疆齁?
於影片時間00:03:58 A男:對。
於影片時間00:04:00女員警:車子是誰的?誰?
於影片時間00:04:03女員警:你哥哥的?
於影片時間00:04:05(A男點頭)。
於影片時間00:04:07男員警:他的,他說他的。
於影片時間00:04:14(女員警與同仁通電話)。
     
   【檔名:2022_0409_105006_041】
     ▲【影片時間00:03:22~00:05:00;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2/04/09 10 :53:26~10:55:04】
於影片時間00:03:22(女員警列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於影片時間00:03:27女員警:來,簽名(女員警請A男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
於影片時間00:03:28男員警:這個紅單的部分先給你齁,就是剛剛那裡算違規齁,不能這樣左轉齁,好不好,來,簽一下大名,簽你的姓名,慢慢寫沒關係。
於影片時間00:03:38(A男於機車後座上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
於影片時間00:03:43男員警:恩?英文嗎?
於影片時間00:03:43女員警:可以嗎?
於影片時間00:03:46男員警:OK阿,不是阿,你國有國字吧,ㄟ你叫蔣偉啊,你會寫嗎?
於影片時間00:03:51 A男:會。
於影片時間00:03:52男員警:會寫就寫蔣偉齁,對,慢慢寫沒關係,對,因為你駕照是蔣偉。
於影片時間00:03:54(A男於機車後座上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
於影片時間00:04:03男員警:好,來。
於影片時間00:04:05(A男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給女員警)。
於影片時間00:04:06女員警:好,這張給你的,一個禮拜後,超商郵局監理站都可以繳錢,一個月內繳納完畢,5 月9 號前要繳完錢,你有沒有身分證,臺灣身分證?
於影片時間00:04:18(A男點頭)。
於影片時間00:04:18男員警:應該有吧。
於影片時間00:04:20女員警:有嗎?我看一下,我看一下。
於影片時間00:04:23男員警:有啊有啊。
於影片時間00:04:24(A男將身分證拿給女員警)。
於影片時間00:04:35 A男:要給你錢…對?
於影片時間00:04:36男員警:蛤?
於影片時間00:04:37 A男:要給你錢…對?
於影片時間00:04:39男員警:不是,不是給我錢,不是不是不是,到監理站超商一個禮拜以後就可以去繳錢,齁超商都可以繳,齁一個禮拜以後,一個月內,一個月內齁。
     
   【檔名:2022_0409_111506_046】
     ▲【影片時間00:03:19~00:04:30;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0/04/09 11:18:24~11:19:35】
於影片時間00:03:20男員警:我們有問了齁,所以你現在不適合在外面齁,應該要在家裡,不能出來外面,齁,你稍等。
於影片時間00:04:09男員警:來你的手也順便先消毒好了,好不好?(男員警拿出酒精瓶指向A男)
於影片時間00:04:12(A男原雙手插在口袋上,後A男將雙手捧起讓男員警將酒精噴在其雙手上並雙手搓)。
於影片時間00:04:15男員警:噴一下,搓多一點沒關係齁,身上都搓一下。
於影片時間00:04:18(A男將酒精擦在其雙手手臂上)。
     
   【檔名:2022_0409_114006_051】
   ▲【影片時間00:00:27~00:01:13;錄影畫面顯示時間2020/04/09 11:40:31~11:41:17】
於影片時間00:00:27男員警:來,你安全帽脫掉,安全帽脫掉,脫掉(員警手指向A男頭部)。
於影片時間00:00:31(A男將其配戴之安全帽脫掉)。
於影片時間00:00:33男員警:脫掉口罩(男員警手持「蔣措」身份證朝A男頭部由上往下比)。
於影片時間00:00:34(A男將其配戴之口罩脫掉)。
於影片時間00:00:37男員警:這個,不是你吧?(員警將手持「蔣措」身份證給A男看)。
於影片時間00:00:39女員警:我是覺得有點不太像,嘴巴不像對不對?
於影片時間00:00:41男員警:對阿。
於影片時間00:00:42男員警:這個不是你吧?
於影片時間00:00:44男員警:這是你嗎?(員警對著「蔣措」身份證比)
於影片時間00:00:46男員警:YOU?NO?
於影片時間00:00:49男員警:你是他嗎?(員警將手持「蔣措」身份證給A男看)。
於影片時間00:00:53男員警:NO?這不是你的對不對?你不是蔣措對不對?
於影片時間00:01:01男員警:他不是,他不是蔣措。
於影片時間00:01:03女員警:不是齁。
於影片時間00:01:05男員警:對不對?不是,NO,齁,那就帶回去查了喔。
(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A男是我等語(見訴字卷第50頁),證人即案發時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之警員何恩維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勘驗筆錄中對話的男警員是我,女警員是莊庭瑄等語(見訴字卷第198頁),證人即案發時擔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之警員莊庭瑄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勘驗筆錄中對話的男警員是何恩維,女警員是我等語(見訴字卷第214頁),堪認上開密錄器影像檔案中,A男係被告,男警員是證人何恩維,女警員是證人莊庭瑄之事實。
(四)依照上開勘驗筆錄所示,被告於經證人何恩維攔下並告知違規後,先向證人何恩維稱「對不起」,並於證人何恩維要求出示駕照時,拿出蔣措之駕照給證人莊庭瑄,於接受證人莊庭瑄詢問是否為居家檢疫對象時,回答「是」,復於證人何恩維手指查詢機器或蔣措駕照詢問其是否為蔣措時回答「是」,其後證人何恩維詢問被告是哪裡人時回答「新疆人」,嗣經證人何恩維詢問其是否消毒手時,將原插在口袋之雙手捧起讓證人何恩維將酒精噴在其手上並以雙手搓,於證人何恩維告知「噴一下,搓多一點沒關係齁,身上都搓一下」後,甚至配合將酒精擦在其雙手手臂上。從上開被告與證人何恩維、莊庭瑄之互動觀之,被告應聽得懂中文,且明白證人何恩維要求其出示駕照,是自己之駕照。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索南的機車裡放有我的護照影本,跟蔣措的身分證、健保卡、駕照整個都在一起等語(見訴字卷第235頁)。證人莊庭瑄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我印象中當天偵辦過程是巡邏勤務,在路口發現被告違規將其攔查,攔查下來後先查證被告身分,當時有請被告出示證件,被告提出的是「蔣措」健保卡、身分證件,當時警方用小電腦查詢「蔣措」的身分,顯示其是居家檢疫的狀態。當時是疫情期間,居家檢疫者不能外出要在住家內,當時我們聯絡衛生局人員查證「蔣措」是否有在住家居家隔離,衛生局承辦人表示有聯繫上「蔣措」,「蔣措」正在住家內。當時沒有其他證件可以確定被告的身分,警方就詢問被告騎乘的機車內能否查看,被告同意,警方查看機車內發現機車內有一隨身包,詢問被告隨身包能否查看,被告同意,發現被告隨身包內有被告護照影本,所以我們就先將被告帶回派出所,再將被告帶至專勤隊捺印指紋、確認身分,確認被告為逾期居留之尼泊爾人士,被告護照影本指的是LAMA HOJER的護照影本,這是在我們已經確認被告並非蔣措以後的事情等語(見訴字卷第212頁至第213頁、第223頁)。被告及莊庭瑄就被告案發時除蔣措之身分證、健保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外,尚攜帶被告自己之護照影本乙節所述一致,是此情應堪認定。
(六)綜合上情,可知被告聽得懂中文且隨身攜帶其護照影本,於證人何恩維要求其出示其駕照時,竟出示蔣措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甚至於證人何恩維手指查詢機器或蔣措駕照詢問其是否為蔣措時回答「是」,而不據實告知警員其真實身份,又觀諸上開勘驗筆錄,證人何恩維雖有叫被告簽中文名字時簽「蔣偉」,且證人何恩維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應是其看錯字把蔣措才講成「蔣偉」等語(見訴字卷第208頁),惟被告既明知其不是蔣措本人,且聽得懂中文,於警員要求其簽蔣措之姓名時,理應於當下即提供其隨身攜帶之護照影本以供警員確認,並告知員警其並非蔣措,然被告捨此不為,於警員向其確認身份時僅交出蔣措之身分證、健保卡、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且經員警要求其寫蔣措之中文名字時亦不提供其隨身攜帶之護照影本表明其真實身份,從而,被告佯作蔣措本人以誤導警員之意圖已堪認定。又被告於簽立「蔣措」之署押1枚前所簽署之文字,觀諸該文字之筆觸、字母形狀,足認其簽署者係英文「Guetco」(見偵卷第35頁),被告雖辯稱該文字是其藏文名字,惟本院將就該等文字函詢台北市在台藏人福利協會,函覆略以:本會詳細詢問及確認本會理監事們即在台藏人們,均回覆無法辨識等語,有該協會協會112年4月25日台藏福字第112029號函附卷可稽(見訴字卷第127頁),而參之卷附內政部112年5月17日台內戶字第1120251331號函所附蔣措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之相關申請資料可知,蔣措之英文名字為「Gyatso」,對照被告簽署之「Guetco」,與「Gyatso」極為相似,且被告聽得懂中文,案發時有佯作蔣措本人以誤導警員之意圖業如本院認定如上,又「Guetco」英文發音類似「蔣措」,是足認被告簽署之「Guetco」應係「Gyatso」之誤繕,惟被告既有佯作蔣措本人以誤導警員之意,其簽署「Guetco」當屬佯作蔣措本人之偽造私文書之行為,被告辯稱其簽署之「Guetco」是其藏文名字云云,不足採信。從而,被告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人簽章」欄,簽立「Guetco」、「蔣措」之署押各1枚,再將上開通知單移送聯交還予承辦該案之警員收執存卷以行使之,自屬基於偽造行使私文書之犯意而為偽造行使私文書行為無訛。被告及辯護意旨辯稱被告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並不可採。
(七)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所辯,均非可採,則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又按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偽簽他人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該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又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偽簽他人署押,即係表示已收到該通知單之意思,復將該通知單移送聯交由警員處理,顯然對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自有行使之意思,此有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631號、83年度台上字第2502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冒用蔣措之名義,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偽造「Guetco」及「蔣措」之署名,均係基於用以表示該人已收受該通知單之意思,復交予執勤警員,顯然就該具有私文書性質之通知單內容有所主張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蔣措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對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暨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裁罰管理之正確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Guetco」及「蔣措」署押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查被告為成年人,為隱藏非法居留身份,而冒用蔣措身份,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雖因警方及時查獲,造成損害尚非重大,然考量其行為惡害、涉案程度等,仍應給予適當之制裁,不容輕縱,且審酌具體一切犯罪情狀,亦難認客觀上有何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是辯護人為被告稱,被告應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等語,難認有據。    
(四)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隱藏非法居留身份,竟冒用蔣措身分,而有冒名簽收上開通知單、或冒充其身分接受員警盤查,致使被害人蔣措有受裁罰之風險且影響監理機關對於交通違規管理之正確性,所為確有不該,殊值非難,另參酌被告矢口否認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本案犯行之犯罪目的、動機、手段、行為所生之危害、妨害國家公權力行使之程度暨斟酌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智識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見偵卷第21頁)、犯罪行為人之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然衡酌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法定刑度、對於公共利益、社會秩序所生危險、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被告於前述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難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有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依首揭規定,自無宣告緩刑之必要,是被告及其辯護人為被告稱,請對被告宣告緩刑等語,經核並無理由,併此敘明。      
三、沒收:
  查被告所偽造而之前揭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已因被告行使交付予員警收執,而非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收受人簽章」欄內之偽造「Guetco」及「蔣措」署押各1枚(影本參見偵卷第35頁),係偽造之簽名,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所偽造之前述私文書,既係被告偽造後交予警員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亦非違禁物,自無從諭知沒收。
四、另辯護意旨於本院審理時固曾聲請函詢台北市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在尼泊爾的生活中當1個人騎乘機車因交通違規在路上遭員警攔檢時,員警是否會要求騎乘機車之人提供該機車的相關資料?若是,原因為何?」云云,然本院已據前揭證人何恩維、莊庭瑄等人之證述,及本院勘驗案發當日之相關密錄器檔案後,認定本案之事實如前,堪認本案事證均臻明確,並無再予函詢在台西藏人福利協會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佩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