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德新傢飾有限公司
被 告 謝美玲 住○○市○○區○○○街00號6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43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17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
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原告欄及原告主張欄
所載「德新家飾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德新傢飾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二、
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之原告為「德新傢飾有限公司」,是上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原告欄及原告主張欄原記載為「德新家飾有限公司」,顯屬誤載,且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並無影響,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