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廖素芬
劉邦欽
被 告 乙兆營造有限公司
紅粧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本件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
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原告對如附件所示之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原告並未指明被告涉有何
刑事案件,且查無被告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
揆諸首揭規定,自不得於本院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誤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不合法,然本判決並無
既判力,原告可依所主張之
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