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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林祺文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林憲同律師 
被    告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兆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即109年度自字第1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兆童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