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附民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林祺文
兼 訴 訟
被 告 祐實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兆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即109年度自字第14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自訴案件經
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
準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林兆童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判決
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
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陳華媚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