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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羿宏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一、范鼎蔭(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 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 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以上2人業已 不起訴處分確定)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羿宏,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林羿宏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16日22時10分許,匯款3,02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4月24日20時34分許、同年5月2日0時31分許、同年5月15日19時42分許、19時44分許、同年5月20日20時9分許、同年5月22日10時58分許,分匯款1萬6,000元、1萬1,000元、2萬元(共2次)、5萬元(共2次)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1日22時57分許、23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55萬元至孫經瑜(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轉帳33萬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6日12時47、48分許,分匯款5萬元(共2次)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A02於109年4月18日15時許及同日15時2分許,在不詳地點,分別自上開彭擎天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提領10萬元、5萬元;及於109年4月27日22時40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8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共計23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四、闕元真(另行審結)於109年5月11日23時10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之統一超商成旺門市,自上開孫經瑜中信帳戶內提領12萬元(共4次)、2萬元;於109年5月11日23時23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萊爾富超商北縣西雲店,自上開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2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70萬元交付予自稱「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羿宏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5至16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④告訴人林羿宏手機台新網路銀行APP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27至43頁) ④告訴人林羿宏與「甄珍Yoyo」於探探APP對話紀錄截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IGC」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17至25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⑥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81至92頁) ⑦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⑨中國信託銀行孫經瑜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409至440頁) ⑩孫經瑜中國信託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3頁) ⑪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1頁) ⑫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⑬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⑭ 搜索扣押筆錄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⑯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⑰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⑱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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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千田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1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千田,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林千田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3日13時30分許,匯款2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5日20時36分許,匯款2萬9,000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6月1日14時27分許,匯款3萬元至李育錚(另行審結)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千田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45至4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5715號函檢附李育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三第391至397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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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世和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世和,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林世和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12日某時許、109年4月17日某時許,匯款302元、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9年5月6日16時15分、16時16分許,分匯款5萬元、1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世和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49至51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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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威志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1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林威志,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林威志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11日某時許、109年4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18日)某時許、109年4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某時許、109年4月27日某時許、109年5月2日某時許、109年5月24日某時許,匯款520元(共3次)、6,000元、4,000元、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09年5月11日17時19分許、109年5月17日11時許、109年5月19日20時23分許、109年5月20日21時26分許、109年5月22日11時44分許,分匯款1萬元、3萬元、5,000元(共2次)、500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1日23時1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33萬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3日某時許,匯款3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闕元真於109年5月11日23時23分許,在新北市五股區萊爾富超商北縣西雲店,自上開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2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70萬元交付予自稱「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林威志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53至64頁) ②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佳聯網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81至293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⑦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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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志輝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24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包志輝,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包志輝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4月26日某時許,匯款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月2日9時17分許,匯款1萬7,543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包志輝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67至68頁) ②告訴人包志輝提供之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73頁) ③告訴人包志輝與「VIP customer servic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74至75頁) 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25972卷三第65至66、69至71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⑥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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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肇明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吳肇明,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吳肇明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於109年6月1日23時8、11分許、同年月2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共2次)、3萬8,579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肇明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77至79頁) ②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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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輝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蔡韋立(業經本院於114年4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緝字第9號判決審結)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5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李建輝,佯稱投資可獲利等語,李建輝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於109年4月7、9、13、15、20、23、24、28日某時許、同年5月5、11、18、20日某時許,匯款2萬元(共3次)、13萬元、6萬元(共2次)、7萬元(共2次)、3萬元、10萬元、2萬5,000元、4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A02於109年5月22日14時28分許,自上開彭擎天台北富邦銀行帳戶轉帳110萬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4時39分許,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60萬元至上開蔡韋立合作金庫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建輝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81至82頁) ②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佳聯網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81至293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11年8月5日合金寶橋字第1110002511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雙和分行112年1月7日合金雙和字第1110003474號函檢附蔡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見110偵25972卷七第5至28頁、他8063卷第63至67頁) ⑥A02操作彭擎天名下台北富邦帳戶影像一覽表(見109偵24771卷一第75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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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信達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6日12時許,以LINE聯繫邱信達,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邱信達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6日8時22分許,匯款25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自上開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轉帳50萬198元至吳恆碩(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吳恆碩於109年5月26日14時2分許,在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提領其元大銀行帳戶內6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60萬元交付予曾敬恆(另行審結),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邱信達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83至8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④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元銀字第1090008004號函檢附吳恆碩帳戶00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10偵25972卷三第441至449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元銀字第1110010778號函檢附取款憑條、相關資料(見110偵25972卷六第89至93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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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政賢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洪政賢,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洪政賢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19日某時許,分匯款20元、1萬元、9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6日20時39分許,匯款3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洪政賢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89至91頁、本院審金訴卷第415至42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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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孟云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3日15時50分許,以LINE聯繫沈孟云,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沈孟云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1日0時37分許,匯款50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被害人沈孟云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9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25972卷三第95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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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源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9日前不詳時間某時許,以LINE聯繫張家源,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張家源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19日8時49分許、同日8時51分許,匯款5萬元(共2次)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被害人張家源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97至100頁、本院審金訴卷第415至427頁) ②被害人張家源提供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01至102頁) ③被害人張家源提供之「周雅雯」臉書截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IGC」截圖、與「VIP customer servic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三第104至111頁) 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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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藝瀚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5日14時許,以LINE聯繫張藝瀚,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張藝瀚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4月5、6、12、28日某時許、同年5月6日某時許,分匯款1,000元(共3次)、510元、1萬7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月2日11時15分許,匯款2萬8,078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藝瀚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13至114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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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仁豪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以LINE聯繫許仁豪,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許仁豪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5日14時51分許、同年月9日17時29分許、同年4月14日13時40分許、14時15分許、同年月17日20時23分許、20時38分許、同年月18日10時29分許、11時31分許、同年月19日9時55分許、11時25分許,分匯款888元、2萬元、3萬元、5萬元(共5次)、10萬元(共2次)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5月26日12時23分許,匯款15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自上開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轉帳50萬380元至賴俞潔(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賴俞潔於109年5月26日15時59分許,在桃園慈文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臨櫃轉帳50萬元至吳恆碩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恆碩 旋即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50萬元後交付予賴俞潔,賴俞潔再於不詳時、地,將50萬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5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仁豪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15至118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⑤賴俞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103至112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儲字第1110176567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六第95至101頁) ⑦109年5月26日15時42分桃園慈文郵局監視器畫面截圖(110偵25972卷三第457至459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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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文東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許文東,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許文東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4月17日某時許、同年5月24日某時許,分匯款5,000元、5萬元(共2次)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12、13、14、20、21、23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共3次)、15萬元、10萬元(共2次)、9萬元、1萬元、50萬元(共2次)、30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30日14時43分許,匯款5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許文東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19至120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⑤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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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厚如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7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陳厚如,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陳厚如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17日22時18分許、同年4月22日20時44分許、同年4月23日19時26分許、同年5月21日10時10分許、同年5月22日12時55分許、同年5月25日21時56分許,匯款5,000元、1萬元、5,000元、1萬元、10萬元、8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4月29日某時許、匯款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6月1日22時36分、37分許,匯款1萬元(共2次)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厚如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21至123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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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恒隆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恒隆,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陳恒隆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5月15日23時6分許、同年5月19日日9時34分許、同年5月20日14時14分許、同年5月23日22時16分許、同年5月24日0時36分許、1時17分許,匯款3萬元、15萬元、30萬元(共3次)、20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5月26日9時26分許、9時32分許、12時23分許、同年5月28日0時20分許、0時24分許、0時43分許、16時25分許、同年5月29日10時38分許、11時5分許、11時9分許、11時19分許、13時6分許、14時29分許、14時33分許、同年5月30日14時40分許、18時30分許、19時9分許、21時54分許,匯款30萬元(共7次)、60萬元、12萬元、17萬元、10萬元(共4次)、24萬元、15萬元、20萬元(共2次)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嗣欺集團不詳成員自上開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分別: ㈠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轉帳50萬198元至吳恆碩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09年5月26日13時18分許,轉帳50萬380元至賴俞潔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6日13時28分許,轉帳39萬8,500元至王世豪(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於109年5月28日1時52分許,轉帳47萬元至吳家祥(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22號判決審結)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㈤於109年5月28日2時51分許,轉帳43萬元至柯俊豪(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㈥於109年5月28日18時12分許,轉帳41萬2,100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㈦於109年5月29日13時15分許,轉帳46萬元至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㈧於109年5月29日13時23分許,轉帳44萬元至上開柯俊豪中信帳戶; ㈨於109年5月29日15時37分許,轉帳30萬元至上開柯俊豪之中信帳戶; ㈩於109年5月30日19時17分許,轉帳50萬元至上開吳家祥之國泰世華帳戶; 於109年5月30日22時53分許,轉帳15萬元至上開柯俊豪中信帳戶。 四、吳恆碩於109年5月26日14時2分許,在元大銀行北桃園分行,自其上開元大銀行帳戶內提領60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60萬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五、賴俞潔於109年5月26日15時59分許,在桃園慈文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臨櫃轉帳50萬元至吳恆碩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恆碩旋即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50萬元後交付予賴俞潔,賴俞潔再於不詳時、地,將50萬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5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六、王世豪於109年5月26日15時13分許,在桃園成功路郵局,自其上開郵局帳戶內提領39萬8,000元後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七、吳家祥於109年5月29日13時42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某分行,自其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提領43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八、柯俊豪於109年5月29日14時13分許,在不詳地點,自其上開中信帳戶內提領42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恒隆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25至137頁) ②證人高梵甄、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569至5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⑤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2日元銀字第1090008004號函檢附吳恆碩帳戶00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10偵25972卷三第441至449頁) 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5日元銀字第1110010778號函檢附取款憑條、相關資料(見110偵25972卷六第89至93頁) ⑦賴俞潔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103至112頁) 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0日儲字第1110176567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六第95至101頁) ⑨109年5月26日15時42分桃園慈文郵局監視器畫面截圖(110偵25972卷三第457至459頁) 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9日儲字第1110139407號函檢附王世豪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歷史交易清單(見111偵10679卷第101至107頁) ⑪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0372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六第169至184頁) ⑫柯俊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第189至257頁) ⑬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09他5391卷第81至92頁) ⑭國泰世華銀行取款憑證(見111偵34767第41頁) ⑮英屬維京群島商幣託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月6日幣託法字第Z0000000000號函、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現代財富法字第111042602號函(見111偵10679卷第99、113頁) 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3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83978號函檢附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桃檢111偵10679卷第119至121頁) ⑰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⑱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⑲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㉑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7頁) ㉒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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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郁斌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3日19時10分許,以LINE聯繫陳郁斌,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陳郁斌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1日10時19分許、同年4月16日21時50分許、同年4月20日22時19分許、22時37分許、同年4月21日11時55分許、同年4月23日10時7分許、15時41分許、同年4月27日12時3分許、12時44分許、13時41分許、13時56分許、同年5月12日9時52分許、9時55分許、9時58分許、12時33分許、12時36分許、12時54分許、同年5月14日22時19分許、同年5月16日0時39分許、同年5月17日12時55分許、同年5月19日9時49分許、11時7分許、同年5月22日12時6分許、12時10分許、同年5月25日0時36分許,匯款2萬元(共2次)、1萬元、10萬元(共4次)、15萬元、30萬元(共12次)、29萬9,500元、2萬4,000元、5萬元、20萬元、4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9日15時28分許、109年5月22日13時39分許,自上開趙浩然一銀帳戶轉帳60萬元、68萬5,000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5月7日某時許,匯款11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同年5月16日16時15分許、16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共2次)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㈣於同年6月1日15時31分許、20時3分許,匯款5萬元、25萬元至李育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日16時21分許,自上開李育錚郵局帳戶轉帳15萬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李育錚於109年6月1日16時27至30分許,在新北市新莊區之國泰世華銀行新樹分行,自其上開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共計38萬元後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郁斌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39至141頁) ②證人高梵甄、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569至5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109他5391卷第81至92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⑤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5715號函檢附李育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三第391至397頁) ⑦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213頁) ⑧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⑨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93頁) ⑩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⑪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⑫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⑭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7頁) ⑮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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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家華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中旬,以LINE聯繫曾家華,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曾家華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23日18時36分許、同年5月24日0時27分許,匯款1萬元、5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曾家華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46至148頁) ②曾家華網路轉帳交易明細、虛擬貨幣交易平台APP「IGC」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52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25972卷三第144至145、150至151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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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玉龍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5日19時許,以「IGC」APP聯繫黃玉龍,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黃玉龍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0000000S00000000,於109年5月25日22時25分許,繳付2,000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6日21時23分許,匯款3,000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被害人黃玉龍之證述(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7至11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被害人黃玉龍與「daweitan」對話紀錄截圖、匯款紀錄(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41至55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6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39至40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⑦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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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保旗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6日12時許,以LINE聯繫黃保旗,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黃保旗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2日13時23分許、同年4月8日21時29分許、同年4月12日22時22分許、同年4月23日19時45分許、同年4月24日15時29分許、同年5月2日22時41分許、同年5月8日23時30分許、同年5月11日20時50分許、同年5月18日22時15分許、同年5月18日22時30分許、同年5月19日19時53分許、同年5月19日20時4分許、同年5月23日14時58分許、同年5月24日12時59分許,匯款3,020元、6,040元、9,060元(共3次)、4萬9,000元、5,000元、10萬元、2萬9,985元、3萬元(共3次)、20萬元、9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保旗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59至162頁) ②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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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柏翰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8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黃柏翰,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黃柏翰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11日21時34分許、同年4月18日20時27分許、同年4月20日20時33分許、同年4月27日21時8分許、同年5月1日21時8分許,匯款305元、1,000元、2,000元(共2次)、3,0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0日8時26分許,匯款3,000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翰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63至166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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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聖智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黃聖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黃聖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8日14時26分許、同年4月15日15時28分許、同年4月17日14時24分許、同年4月27日13時48分許、同年5月4日13時37分許、同年5月18日13時43分許、同年5月22日、同年5月23日、同年5月24日某時許,匯款1,888元、5,000元、5萬元(共5次)、6萬元、1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2日某時許,匯款89萬元至山佑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年5月26日10時許,匯款10萬元至趙浩然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聖智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67至173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江分行109年9月1日合金松江字第1090003264號函檢附山佑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67至375頁) ④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1日一總營集字第99193號函檢附趙浩然帳號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33至36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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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秉育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 一、 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業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5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蔡秉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蔡秉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4月8日23時33分許、同年4月11日15時48分許、同年4月14日21時7分許、同年4月23日12時54分許、同年4月27日20時45分許、21時45分許、同年5月2日11時29分許、同年5月5日17時20分許、19時36分許、同年5月7日10時49分許、同年5月10日7時44分許、同年5月16日23時3分許,匯款500元(共2次)、888元、1萬元(共7次)、6萬元、2,0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秉育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75至178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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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宥箖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0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賴宥箖,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賴宥箖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2日13時55分許,匯款8萬432元至李育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宥箖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79至183頁) ②李育錚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二第605至614頁) ③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④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⑤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⑦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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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宇晴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19時許聯繫韓宇晴,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韓宇晴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26日22時35分許,匯款3萬元至高梵甄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韓宇晴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85至188頁、本院審金訴卷第415至427頁) ②證人高梵甄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569至580頁) ③高梵甄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321至332頁) ④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高梵甄合作金庫帳戶登入IP(見110偵25972卷四第35至37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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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政宏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郭瑋婷、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郭瑋婷所申辦之佳聯網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蔡韋立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所在、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5月22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該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三、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26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羅政宏,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羅政宏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於109年5月6日、同年5月7日、同年5月12日、同年5月22日某時許,匯款5萬元(共4次)、10萬元、30萬元(共3次)、20萬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A02於109年5月22日14時28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桃園分行,自上開彭擎天富邦銀行帳戶轉帳110萬元至佳聯網有限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4時39分許,自上開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轉帳60萬元至蔡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羅政宏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89至193頁) ②證人郭瑋婷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二第175至180頁、109偵24771卷一第325至327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佳聯網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三第281至293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寶橋分行111年8月5日合金寶橋字第1110002511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雙和分行112年1月7日合金雙和字第1110003474號函檢附蔡韋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辦網路銀行業務申請書(見110偵25972卷七第5至28頁、他8063卷第63至67頁) ⑥A02操作彭擎天名下台北富邦帳戶影像一覽表(見109偵24771卷一第75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佳聯網國泰世華帳戶操作網路銀行使用者IP登入紀錄(見110偵25972卷四第27至33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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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敏誠 ①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②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 一、范鼎蔭明知詐騙集團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他人所申請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資金斷點,竟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居中介紹彭擎天與A02認識,使A02取得彭擎天所申辦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供收取詐欺贓款之用。 二、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8日15時許,以FB私訊聯繫羅敏誠,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羅敏誠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4月7日21時28分許、同年4月10日21時19分許、同年4月12日12時許、同年4月16日8時17分許、同年4月17日22時39分許、同年4月20日22時55分許、同年4月22日22時29分許、同年4月24日22時35分許、同年5月20日22時24分許、同年5月21日22時22分許、同年5月24日18時28分許,匯款500元(共2次)、303元、1,000元、3,000元(共2次)、1,700元、6,000元、3萬元、1萬元、4,700元至彭擎天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同年6月1日22時34分許、23時3分許、23時37分許、23時41分許,匯款1,200元、3萬元(共3次)、7,080元至李育錚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A02於109年4月18日15時許及同日15時2分許,在不詳地點,分別自上開彭擎天富邦銀行帳戶內提領10萬元、5萬元後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羅敏誠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三第195至200頁) 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美分行109年6月10日北富銀景美字第1090000040號函檢附彭擎天帳號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桃檢110偵25972卷三第261至279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儲字第1090265715號函檢附李育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清單(見110偵25972卷三第391至397頁) ④A02操作彭擎天名下台北富邦帳戶影像一覽表(見109偵24771卷一第7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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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鈞鴻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6日14時許,以LINE聯繫鄭鈞鴻,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鄭鈞鴻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86HR0008(0000000S00000000),於109年8月6日16時33分許,繳付1,000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鈞鴻之證述(見北檢110偵2597卷第13至16頁) ②告訴人鄭鈞鴻提供之繳費證明(見北檢110偵2597卷第51頁) ③LINE群組「Ted獲利課程」對話紀錄截圖、鄭鈞鴻與「佑佑」對話紀錄截圖(見北檢110偵2597卷第67至105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0月16日函覆信件(見北檢110偵2597卷第107至109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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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郁馨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月間,以LINE聯繫周郁馨,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周郁馨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2月10日23時33分許,匯款2,167元至第三方支付公司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串接而取得之台北富邦銀行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際受款帳戶為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周郁馨之證述(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至14頁) ②周郁馨匯款紀錄(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107、117頁) ③尖威外匯網頁、周郁馨與「客服專線」對話紀錄截圖(北檢110偵10484卷第121至139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基本資料、代收代付紀錄(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41至42頁) ⑤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月11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83至8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 ⑦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1日函(見本院111金訴249卷四第121至124頁) 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⑪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⑫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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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易昌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7月14日20時59分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游易昌,佯稱參與網路博弈可獲利等語,游易昌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7月14日20時59分許,匯款1,000元至第三方支付公司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串接而取得之台北富邦銀行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際受款帳戶為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游易昌之證述(見北檢110偵11874卷第9至11頁) ②告訴人游易昌提供之匯款紀錄(見北檢110偵11874卷第21頁) ③告訴人游易昌與「金濠娛樂官方客服」對話紀錄截圖(見北檢110偵11874卷第23至33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1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11874卷第37至38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1日函(見本院111金訴249卷四第121至124頁) 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⑩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⑪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⑬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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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東茂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8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陳東茂,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陳東茂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5NCA0005、AB2HW35NCA0006、AB2HW35SCA0003、AB2HW35TCA0000、AB2HW35TCA0002、AB2HW35UCA0014、AB2HW35VCA0005、AB2HW35YCA0002,分於109年5月21日14時23分許、同年月25日0時30分許、同年月26日0時13分許、0時31分許、同年月27日12時13分許、同年月28日18時36分許、同年月31日0時22分許,繳付2萬元(共5次)、1萬5,000元(共2次)、1萬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東茂之證述(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27至34頁) ②告訴人陳東茂提供之繳費證明(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39至45頁) ③告訴人陳東茂提供與HY國際平台、BD Global投資平台、IGC投資平台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51至83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3日回覆信件、陳東茂、魯志勇所報遭詐欺案贓款一覽表(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9、213至214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⑨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⑩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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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志勇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6日前不詳時間,以LINE聯繫魯志勇,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魯志勇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5SCA0033,於109年5月26日0時11分許,繳付1萬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魯志勇之證述(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35至38頁) ②告訴人魯志勇提供之繳費證明(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47頁) ③告訴人魯志勇提供與IGC投資平台之對話紀錄截圖(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85頁) ④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3日回覆信件、陳東茂、魯志勇所報遭詐欺案贓款一覽表(見北檢110偵18901卷第9、217至218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⑥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⑧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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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祐興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之不詳時間,以網站客服人員聯繫温祐興,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温祐興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5XCA0001,於109年5月之不詳時間,繳付5,000元。 |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祐興之證述(見北檢110偵20598卷第7至9頁) ②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9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20598卷第27至30頁) ③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⑤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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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惠怡 (111年度金訴字第249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0日某時許,以網站客服人員聯繫温惠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IGC」可獲利等語,温惠怡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5MCA0004,於109年5月26日0時11分許,繳付5,000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温惠怡之證述(見北檢110偵20598卷第11至13頁) ②告訴人温惠怡提供交易明細、與「daweitan」對話紀錄截圖(北檢110偵20598卷第35至49頁) ③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9日回覆信件(見北檢110偵20598卷第27至30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⑤臺北市政府110年2月19日府產業商字第11046499900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10484卷第99至104頁、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⑥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⑦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陳文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廖士瑋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張翔喻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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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04 (111年度金訴字第74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27日23時許,以LINE聯繫A04,佯稱投資平台可獲利等語,A04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2月28日15時13分許,匯款3,000元至第三方支付公司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台串接而取得之台北富邦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實際受款帳戶為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依指示列印繳費代碼AB2HW32VHC0018、AB2HW32VHC0019,於同年月28日21時15分許、同年月29日20時14分許,繳付1萬3,315元、1萬8,000元至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證人即告訴人A04之證述(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9至10頁) ②告訴人A04提供之匯款紀錄、IG網頁(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43頁) ③告訴人A04提供之繳費證明(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41頁) ④告訴人A04與Victoria、Jonny Chen對話紀錄(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45至56頁) 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6日北富銀企作字第1090001364號函檢附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北檢110偵30936卷第29至35頁) ⑥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6日函(見111偵2159卷第29頁) 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111年11月7日合金三重字第1110003782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見本院金訴249卷一第227至255頁) ⑧新北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82135號函檢附百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股東同意書影本(見北檢110偵2864卷第31至37頁) 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1日函(見本院111金訴249卷四第121至124頁) ⑩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22日北富銀安和企作字第1110002767號函檢附虛擬帳號電子商務業者資料(見橋頭地檢偵10321卷五第41至153頁) ⑪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⑫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A0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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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科達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黃科達,佯稱預付操作費用可代操「星翊平臺」之賽車遊戲等語,黃科達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7日14時28分許,匯款10萬3,000元至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4時35分許,自上開洪慶杰第一銀行帳戶轉帳69萬8,121元至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109年5月27日15時47分許,在不詳地點,自上開吳家祥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轉帳49萬6,112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陳彥安(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22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7日16時49、50分許,在新北市中和區之全家中和新正店,自上開孫經瑜之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10萬元(共2次),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0萬元交付予自稱「黃坤森」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科達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35至37頁) ②告訴人黃科達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10偵25972卷七第38頁) ③告訴人黃科達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星翎」網頁截圖、與「Dr.Tom」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七第39至71頁) ④洪慶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19至125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0372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六第169至184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⑦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110偵25972卷二第56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呂定洲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13日21時30分許,以LINE聯繫呂定洲,佯稱在博弈網站下注可獲利等語,呂定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2日17時56分許,匯款20萬元至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8時3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一銀帳戶轉帳27萬6,520元至李樂麒(另行審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09年5月22日18時42分許,提領30萬9,000元,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呂定洲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86至87頁) ②曾繁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07至113頁) ③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110偵25972卷七第85、88頁) ④郵局李樂麒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⑤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⑦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⑨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者建中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3月23日前不詳時間,以INSTAGRAM聯繫者建中,佯稱代操作博弈平台可獲利等語,者建中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2日18時44分許,匯款3萬9,000元至曾繁濱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2日19時15分許、同日19時43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一銀帳戶分別轉帳5萬100元至蘇明揚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轉帳27萬3,010元至李樂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0時24分許,自上開李樂麒之郵局帳戶轉帳9萬3,000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闕元真於109年5月22日20時33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樹林藝術店,提領上開孫經瑜之國泰世華帳戶內之9萬3,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9萬3,000元交付予自稱「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三、陳建宏(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5月22日21時32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樹林藝術店,提領上開孫經瑜之國泰世華帳戶內之5萬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5萬元交付予自稱「太子」、「潘英志」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者建中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94至99頁) ②告訴人者建中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10偵25972卷七第100至102頁) ③曾繁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07至113頁) ④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3至256頁) ⑤郵局李樂麒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⑦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110偵25972卷二第521、56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劉玉勻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9日某時許,以LINE聯繫劉玉勻,佯稱投資虛擬貨幣「Aber」可獲利等語,劉玉勻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11日14時6分許,匯款51萬6,200元至郭義堅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11日16時5分許,自上開郭義堅國泰世華帳戶轉帳25萬元至柯俊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6時6分許,自上開柯俊豪之中信帳戶轉帳20萬元至孫經瑜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馮英銓(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於109年6月11日19時38、39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之全家樹林藝術店,提領上開孫經瑜之國泰世華帳戶內之10萬元(共2次),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0萬元交付予闕元真,闕元真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20萬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玉勻之證述(見110偵25972卷七第105至107頁) ②告訴人劉玉勻提供之匯款紀錄(見110偵25972卷七第114至117頁) ③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6月1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0372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偵25972卷六第169、179至184頁) ④柯俊豪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9883號第189至257頁)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9年7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090091847號函檢附孫經瑜帳戶000000000000號往來資料(見109他5391卷第125至132頁) ⑥孫經瑜國泰世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ATM提領影像一覽表(見110偵25972卷二第522頁) ⑦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⑨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⑩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⑪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
| 劉嘉習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以LINE聯繫劉嘉習,佯稱投資數位軟體可獲利等語,劉嘉習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分別: ㈠於109年5月23日13時44分許,匯款5萬元至曾繁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13時56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4萬9,921元至蘇明揚(業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判決審結)之上海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於109年5月23日13時56分許,匯款5萬元至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14時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4萬9,822元至蘇明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於109年5月23日14時6分許及同日14時25分許,匯款5萬元(共2次)至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3日14時28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9萬5,511元至上開蘇明揚之上海銀行帳戶。 二、李樂麒於109年5月23日14時57、5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桃園分行,提領上開蘇明揚之上海銀行帳戶內之10萬元、4萬5,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14萬5,000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14萬5,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嘉習之證述(見110偵15913卷第59頁) ②告訴人劉嘉習提供之帳戶000000000000號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89至93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曾繁濱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93至21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5913卷第57、61至71、75頁) ⑤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桃檢111偵15913卷第253至256頁) ⑥郵局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蔡宏哲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17日某時許,以TELEGRAM聯繫蔡宏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MCGRAW」可獲利等語,蔡宏哲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3日13時56分許,匯款3萬3,000元至陳佑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3日14時18分許,自上開陳佑軒華泰帳戶轉帳14萬9,821元至李樂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李樂麒於109年6月3日15時28分許,在桃園某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27萬2,5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7萬2,500元交付予曾敬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宏哲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14至117頁) ②告訴人蔡宏哲提供之網頁、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24至125頁) ③華泰商業銀行陳佑軒帳戶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15至252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實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5913卷第112至113、118至122頁) ⑤郵局李樂麒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至397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陳泇頤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34)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底,以LINE聯繫陳泇頤,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等語,陳泇頤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6月3日14時14分許,匯款3萬元至陳佑軒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6月3日14時18分許,自上開陳佑軒華泰帳戶轉帳14萬9,821元至李樂麒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李樂麒於109年6月3日15時28分許,在桃園某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27萬2,5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27萬2,500元交付予曾敬恆,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泇頤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31至133頁) ②告訴人陳泇頤提供之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37頁) ③告訴人陳泇頤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38至139頁) ④華泰商業銀行陳佑軒帳戶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15至252頁) ⑤郵局李樂麒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57至265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至397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賴敬儒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賴敬儒,佯稱投資網站「德信金融」可獲利等語,賴敬儒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5日16時16分許,匯款15萬元至曾繁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5日16時25分許,自上開曾繁濱中信帳戶轉帳14萬8,720元至蘇明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蘇明揚於109年5月26日10時23分許,在桃園慈文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14萬8,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14萬8,000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14萬8,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敬儒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46至149頁) ②告訴人賴敬儒提供之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50至152頁) ③告訴人賴敬儒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53至156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曾繁濱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93至214頁) ⑤郵局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399至400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陳嘉葶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陳嘉葶,佯稱線上操盤投資外幣可獲利等語,陳嘉葶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7日16時許,匯款3萬2,000元至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6時4分許,自上開洪慶杰第一銀行帳戶轉帳14萬8,720元至蘇明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蘇明揚於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許,在桃園民生路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67萬6,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被害人陳嘉葶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68頁) ②洪慶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19至125頁) ③郵局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399至400頁) ⑤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⑥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⑦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⑩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
| 劉晏綺 (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 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4月間某日,以LINE聯繫劉晏綺,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平台「DT789」可獲利等語,劉晏綺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於109年5月27日15時59分許,匯款5萬元至洪慶杰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嗣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5月27日16時4分許,自上開洪慶杰第一銀行帳戶轉帳14萬8,720元至蘇明揚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蘇明揚於109年5月27日17時48分許,在桃園民生路郵局,臨櫃提領其郵局帳戶內67萬6,000元,再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提領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曾敬恆,曾敬恆於不詳時地,將上開收受之款項67萬6,000元交付予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 ①證人即告訴人劉晏綺之證述(見111偵15913卷第169至173頁) ②告訴人劉晏綺提供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劉晏綺帳戶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179至183頁) ③告訴人劉晏綺提供之對話紀錄(見111偵15913卷第185至189頁) ④洪慶杰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雲院109聲扣2卷一第119至125頁) ⑤郵局蘇明揚帳戶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111偵15913卷第267至270頁)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4日儲字第1110247495號函檢附帳戶00000000000000號提款單影本(見111偵15913卷第395、399至400頁) ⑦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111偵15913卷第11至12頁) ⑧陳文伶於新北市○○區○○路00號4樓使用電腦內「中.xls」記帳表電子檔案翻印資料(見110偵25972卷四第39至57頁) ⑨對話紀錄翻拍畫面截圖(見110偵25972卷一第315至400頁、110偵25972卷二第21至32、463至469頁、110偵25972卷四第59至128、121至128頁、110偵25972卷五第21至22、47至113頁、109偵24771卷一第21至35頁、109偵24771卷二第87至106、150至165頁、109偵30479卷第18至21、41至52頁、110偵6427卷第71至78頁、110偵8558卷第39至84、343至385頁、雲檢110偵3331卷四第319至444頁、雲警偵查卷二第699頁) ⑩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見109偵24771卷一第11至17頁、37至41、189至203、239至243頁、109偵30480卷第23至29頁、110偵6427卷第45至49頁、110偵8558卷第31至33頁) 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8月17日現場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見110偵25972卷四第5至25頁) ⑫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 | 黃銘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