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1461號
原 告 胡家溱
被 告 何景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何景元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揆諸前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郭于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