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14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彥力
被 告 呂昭順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24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因
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
撤回告訴,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248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
法 官 連弘毅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葉嫚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