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廖振文
被 告 祐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被告熊益煒犯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理由:詳如110年度偵字第34294號
起訴書,對本人姓名權、
人格權受到侵害,要求精神慰撫金,另請求使用本人防火避難設施證照費用及勞健保團保費用、6%勞退。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6號所示被告熊益煒因涉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294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6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
諭知在案,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昭仁
法 官 方楷烽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右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