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467號
原 告 錶冠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賴豐禾
莊士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1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豐禾、莊士祁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已於112年7月2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許沛彤之繼承人部分之
起訴),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囿辰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