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湘芸 (原名劉香玫)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張琍威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