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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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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6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16號
原      告  永全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明
告訴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被      告  張景隆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易字第9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景隆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