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附民字第766號
原 告 藍海帝國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許順裕
上列被告因
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3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
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案被告許順裕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
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韋如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